关于转发市编委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市属事业单位试行岗位合同工的意见的通知
秀城、秀洲区委、区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市编委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市属事业单位试行岗位合同工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1月4日
关于市属事业单位试行岗位合同工的意见
市编委办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结合嘉兴实际,现就市属事业单位试行岗位合同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岗位合同工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试行岗位合同工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通过试行固定岗位与流动、临时岗位相结合的用人方式,探索事业单位人员分类管理的新途径,建立和完善以岗位管理为基础、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相配套的灵活多样的用人机制,以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试行岗位合同工,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宏观调控、按需使用原则。市属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单位编制员额内或支出预算内使用岗位合同工。
——市场化原则。使用岗位合同工可以采用人员租赁或劳动合同制的办法,以有效降低事业成本,提高工作效能。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双方应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租赁合同或劳动合同。
二、试行岗位合同工的范围
事业单位岗位合同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由用人单位向人才劳务中介服务机构租赁或者直接面向社会公开聘用,并经有关部门鉴证,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
试行岗位合同工的范围主要是市属监督管理类、公益类事业单位中除执法等岗位外的流动性、突击性、服务性、辅助性工作岗位。
现有中介服务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在改制未到位前,原则上不再新增人员,确需新增人员的,按照嘉委办[2002]81号文件规定,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并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具体按《劳动法》和《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
三、岗位合同工的使用办法
市属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在编委核定的编制员额内设置岗位,并结合全面实施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大力试行事业单位岗位合同工。
(一)岗位合同工的计划编制
从2004年1月起,市属事业单位除接收指令性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招收录用本科以上紧缺专业人员外,新聘用流动性、突击性、服务性、辅助性较强的工作人员都应使用岗位合同工。监督管理类和公益类事业单位使用岗位合同工的数量纳入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统一管理,结合编报事业人员计划一并上报;其中准公益类事业单位在核定的支出预算内使用岗位合同工,可由单位和主管部门自主决定。
(二)岗位合同工的租赁或招聘
事业单位使用岗位合同工,可以向人才劳务中介服务机构租赁,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
监督管理类和公益类事业单位向人才劳务中介服务机构租赁岗位合同工,需出示经批准的用人计划。人才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荐岗位合同工。租赁对象确定后,事业单位应与人才劳务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岗位合同工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力与义务、租赁人员的工资、租赁费以及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租赁期限一般为1-2年,也可依据工作项目完成时限确定,其中包括3个月的试用期;可专职租赁,也可兼职租赁。租赁合同经公证后,应及时报人事和财政部门备案。
监督管理类和公益类事业单位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岗位合同工的,由人事部门每年统一组织实施一至两次。用人单位应在办理招聘录用、备案手续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送市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劳动合同一般应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或完成某项工作事项、某工作量为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商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凡依照《劳动法》、《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签订的,并经市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合同争议的,可申请劳动仲裁。
(三)岗位合同工的管理
岗位合同工在租赁或聘用期内,租赁或聘用单位应加强对其管理和考核。经年度考核合格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可继续租赁或聘用;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享受年终奖金,不再租赁或终止聘用合同。租赁或聘用期满,用人单位要及时解除租赁合同或解聘岗位合同工。符合条件,需要续租或续聘的单位可在下达的岗位合同工计划内直接续租或续聘。
租赁的岗位合同工需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资格)任职资格的,由岗位合同工提出申请,租赁单位审核,人才劳务中介服务机构负责推荐;招聘的岗位合同工符合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或工人技术等级条件的,由岗位合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四、岗位合同工的待遇和经费管理
事业单位租赁或招聘的岗位合同工的月工资报酬,按照嘉兴市属事业单位岗位合同工工资标准参考表的幅度,由租赁或招聘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岗位合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各类社会保险费用按规定由人才劳务中介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岗位合同工除给予一定的年终考核奖励外,不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租赁的岗位合同工费用,由用人单位向人才劳务中介服务机构支付。岗位合同工费用,包括岗位合同工的月工资、各项社会保险和租赁费等三部分,其中租赁费最高不应超过岗位合同工月工资额的8%。年终考核奖励费用不作为租赁费基数。
监督管理类和公益类事业单位使用的岗位合同工所需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列入单位年度支出预算。其中,公益类事业单位在核定的支出预算内使用岗位合同工的,财政一般预算拨款按照定项或定额拨款方式核定。在核定的财政定项或定额预算额度内,实有人数较2002年底减少的,不减少财政预算经费。
五、其他事项
秀城区、秀洲区应参照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区属事业单位试行岗位合同工的办法。
市级机关、依(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进汽车驾驶员,非***、执法岗位等辅助人员应参照本意见执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编委办等部门《关于改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汽车驾驶员等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嘉委办发[2002]46号)停止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中现已在编制外使用的人员,凡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应在2003年底前清退完毕;凡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应及时补办岗位合同工审批手续。既不清退也不补办审批手续的,一经发现,由市人事(编制)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第13号市长令和《劳动法》、《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的规定查处;财政部门在核定其定项或定额经费中扣减。
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