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015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015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 汴人社2016〔2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号令)、《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原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和《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定于2016年3—4月份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015年度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四)在审核材料的同时,年审机关可结合实际,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同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了解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无被投诉记录及投诉处理情况。 (五)年审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指正、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处罚: (六)对年审合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机关要在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上加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合格专用章,做好年审记录,建立年审档案,向社会公布年审合格机构名单,并及时向有关注册登记机关通报情况。未按时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自行失效,该机构及法人代表(负责人)自本年度年审截止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一)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年审工作,将其作为加强市场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抓实抓好。要制定周密方案,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民间组织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工作。 (二)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将年审情况作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状况评估的重要内容,纳入诚信档案。通过年审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情况,及时上报年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情况,对年审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市局。 (三)各县(区)要认真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信息统计汇总工作,准确填报《2015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登记表》、《2015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汇总表》,所有上报材料须打印盖章并装订成册上报,同时电子版发kfjycjbgs@163.com邮箱。于4月25日前准时报送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414)。 联 系 人:张平友 联系电话:0371-23666933 电子邮箱:kfjycjbgs@163.com 2016年2月19日
2015年12月31日前经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可设立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举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年审内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设立情况、注册登记情况、从业人员情况、服务场所情况、业务开展情况、诚信守法情况、经营收入情况、依法纳税情况等。
三、年审机关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组织开展年审工作。
四、年审时间
年审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年审的,应当向年审机关提出延期年审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0日。
五、年审程序
(一)年审采取书面材料审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参加年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进行年审登记,按要求如实提交书面材料,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实地检查。
(三)提交年审材料包括:
1、2015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登记表(***1);
2、2015年业务开展情况及诚信服务情况总结;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或民间组织登记证或其他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收费项目、标准及经营收入情况;
6、专职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专职人员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8、办公服务场所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经办人介绍信、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10、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1、超许可范围经营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2、被投诉未妥善处理完结的;
3、办公场所、资金、人员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规定的;
4、未与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
5、未进行合法注册登记及依法纳税的;
6、长期(6个月以上)未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
7、年审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8、未按时参加年审、未按要求提交年审材料以及不接受实地检查的;
9、不符合年审要求的其他情况。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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