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一、事项名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二、服务对象:在开封市境内聘用香港、澳门、台湾人的用人单位和拟在开封就业的香港、澳门、台湾人。
三、受理部门: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四、受理地址:开封市康平街1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15房间或开封市民之家三楼人社局窗口(邮编475004)
五、联系人:涂天鸿
六、联系电话:0371-23666912
七、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八、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九、收费情况:不收费
十、监督投诉电话:0371-23666671
十一、设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第26号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十二、受理条件: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2、身体健康;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十三、申请材料:
1、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二份、近期免冠二寸证件照片三张。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
3、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原件、复印件);
4、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指开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河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签发的近期健康证明);
5、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原件、复印件);
6、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十四、办理流程:初审(申请材料)→受理(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承办→审核→批准→办结发证(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
【提示】
1、补证:就业证遗失或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当向颁发该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为台、港、澳人员补发就业证。
2、变更:台、港、澳人员的就业单位应当与就业证所注明的用人单位一致。用人单位变更的,应当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台、港、澳人员重新申请办理就业证。
3、注销: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颁发该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时需提供的材料有:注销申请、上交原《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4、处罚:A、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B、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C、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以上三种情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十五、办理流程图
十六、相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