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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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3日发表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社会保险“降、补、缓”政策帮扶企业渡难关的通知》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两年内,在全省范围内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低至19%,个人部分缴费比例不变。经过市县两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积极组织实施,目前这项工作已落实到位,预计每年可为我市参保企业减轻负担8200多万元。降低单位缴费比例后职工个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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