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8〕4号文件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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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3日发表
【发布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标 题】: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8〕4号文件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
【发 文 号】:豫劳社仲裁〔2008〕1号 |
【发布日期】:2008-02-20 11:25:32 |
【实施日期】:2008-03-11 11:27:05 |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8〕4号文件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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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日前劳动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劳动保障领域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有利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这部法律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劳动关系发展趋势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的新特点,在劳动争议处理的适用范围、基本程序、组织机构、仲裁新时效等方面做了一系列新的法律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法律条款内容。同时下大力气做好这部法律的宣传工作,利用所有宣传手段开展广泛深入宣传工作,营造法律实施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扎实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首先,要按照法律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建立本区域劳动仲裁委员会及其专门办事机构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机构规格、合理的编制人员数量和经费预算。第二,要与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一起,尽快将本区域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意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同时认真与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沟通协商,争取支持和帮助。 三、抓紧完善办案制度。针对法律中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新规定,特别是受案范围、争议管辖、申请时效、仲裁裁决、办案时限及仲裁文书等方面的规定,抓紧完善办案规则,确保5月1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及时、有效地得以处理。 四、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2008年工作重点抓实抓好,实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抓,抓具体,抓出成效;要组织专门工作班子,按照部里“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与省厅沟通探讨,形成工作互动格局,共同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为和谐中原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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