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每年3月5日拟定为志愿者日
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根据《条例(草案)》,我省拟将每年的3月5日定为志愿者日,志愿者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需与志愿者签订书面协议。
我省拟实行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志愿者可根据本人的意愿、时间选择参加志愿服务项目,可以拒绝参加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尊重志愿者本人的意愿,安排与其年龄、体力、智力、技能、时间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条例(草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不得强迫他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必要的交通、食宿、通讯等费用,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给予补贴。
高等学校应当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实践学分管理。而且,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招聘、录用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有良好记录的在册志愿者。
城市生活垃圾将禁止向乡村转移
本报讯(记者 崔虹)昨天,《河北省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将城市生活垃圾、医疗废弃物向乡村地区转移、倾倒或者填埋。
《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将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向乡村转移。企业应当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禁止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乡村地区转移、倾倒或者填埋。生产企业排放污染物不得污染乡村环境,对未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