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企业离休干部和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护理费和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增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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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3日发表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企业离休干部的关怀照顾。近日,沁水县人社局企保所根据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和省人社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两项费用标准的通知》(晋财行[2013]155号文)精神,为县23名企业离休干部和23名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调整了护理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月增加护理费6900元,月增加生活困难补助6900元,并于近期发放至离休人员手中。 扩理费标准在现规定基础上均提高300元。具体调整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3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900元,因冷言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100元。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调整为:地级市所在地城区每人每月800元;县(市、区)城区、乡镇及农村每人每月750元;无依无靠的孤独配偶,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0元。此次调整的企业离休干部护理费和生活困难补助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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