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关于开展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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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3日发表
市直各用人单位、驻市国、省营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99号文),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自2010年7月20日至8月20日,在市直范围内开展《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晋人社厅发[2010]99号文)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政策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用人单位要加强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 (三)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四)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 这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市直各用人单位、驻市国、省营各用人单位,检查的重点是市直的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等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时间安排 (一)执法检查阶段:(2010年7月20日至8月18日) 在此阶段,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组织人员分三组对管辖区域内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二)总结阶段(2010年8月19日至8月20日) 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要对这次专项检查活动认真进行总结,各检查组的检查总结和典型案例要形成文字报告于8月19日前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各检查组组织人员有针对性的对重点行业和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99号文)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要对这次专项检查活动认真进行总结,各检查组的检查总结和典型案例要形成文字报告于8月19日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公室。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专项检查活动取得实效,特成立专项行动领导组,下设三个专项检查组。 专项检查领导组:关天明 李海昌 毋建军 谷卿 第一检查组长:毋建军 成 员:李勇 祁亮 宋巍 王峰 张树宝 第二检查组长:谷卿 成 员:王朝阳 李波 宋建斌 第三检查组长:李海昌 成 员:原志亮 靳海波 徐志红 晋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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