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针对三类人员的养老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关于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洪人社发【2017】231号)要求,我市将对三类人员的养老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
一、调整范围
(一)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赣劳社养〔2007〕11号)的规定,纳入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范围的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二)按照省轻工行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尚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赣轻字〔2010〕13号)的规定,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
(三)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程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以下简称赣府厅发〔2010〕29号)的规定,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二、调整标准
上述未参保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75元调整为395元。
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上述退休人员,财政补助参保地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标准也由每人每月375元调整为395元。
三、调整时间
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