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明年起实施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全部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生育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保障妇女基本权益,确保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障,对于保护母亲的健康、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提高人口素质、满足劳动力再生产需要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我省的生育保险将实行州(地、市)级统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9%,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5%,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各州(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具体业务。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企业生育女职工在正常产假内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享受生育津贴,按政策规定报销因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按职工所在地上年度生育保险平均医疗费用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