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目录(负面清单)解读
一、编制依据: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明确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定义、准入要求及管理规定,使得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有了依据。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要求,制定了《珠海市禁止食品生产小作坊加工食品目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现特向全市各区、部门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二、编制必要性
(一)我国食品种类繁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生产许可分类,共分为31种食品类别,其中大多食品类别和食品品种生产工艺要求较高,食品安全风险大;且我市除膨化食品和特殊膳食食品类别无获证生产企业外,其余均有一定数量的获证企业,能够满足我市广大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所需。而我市大多数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简单,人员素质普遍较低,质量意识不高,质量控制能力较差,无进货与出厂检验能力。因此明确不准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可有效降低我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
(二)由于新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对个体经营者无限制,对我市明确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类别和品种目录,可引导小作坊经营者明确投资方向,加大生产设施的投入,提升质量水平,逐步达到取得相应食品品种生产许可的条件。
(三)《目录》是《条例》中要求的配套政策,有利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有效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及时取缔食品生产加工“黑窝点”。
三、编制原则
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对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满足群众食品消费需求、方便群众生活、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同时,由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承载着历史文化,其食品属性也决定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在日常生活中的必然存在。但是,大多数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条件简陋,从业人员质量意识较低,食品安全风险较高。因此,《目录》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指导思想:既要加强监管,保证安全,又要引导规范,方便群众。
(二)科学研判食品安全风险,从严控制允许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小作坊取得生产许可证,逐步减少小作坊的数量,提高我市食品安全水平。
(三)尊重传统,切合实际,允许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生产低风险的食品品种,通过加强日常监管保障食品安全。
四、《目录》制定的有关说明
食品品种的分类的依据是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该表规定的食品类别涵盖了我国大部分加工食品的种类。
(一)根据《条例》对小作坊的定义,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该表所列的食品品种大部分对生产场所、设备及检验的要求较高,食品小作坊由于目前的生产经营条件所限,整体的食品安全控制能力较差,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制售劣质食品等现象也时有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突出,有必要通过限制其生产高风险的食品来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例如:食用油脂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酒类等。
(二)受国家产业政策的约束,以及《条例》第十四条的禁止规定,不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特定的食品品种,例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糖、乳制品、白酒、特殊膳食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等。其中虽然白酒属于高风险食品,但我市斗门等地仍存有少部分白酒小作坊(属于固态法工艺)。由于受国家产业政策的限制,不允许新办白酒生产企业,传统小作坊改造提升也无法获得生产许可证。因此,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电〔2015〕1号)的通知精神,未将2014年底前已经存在的固态法白酒小作坊列入负面清单,但不再允许新建固态法白酒小作坊存在。
(三)部分食品,我市无小作坊生产,且非传统食品,列入《目录》影响不大,如确要生产的,可引导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例如:调味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水产品、茶叶及相关制品、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等。
(四)部分食品,食品安全风险较大,且我市已有相当数量的获证企业,可以满足市场需要。允许小作坊加工生产,会对获证企业造成不平等竞争。如确要生产的,可引导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如谷物粉类制成品,湿米粉(河粉)因保质期时间短,食品安全风险高而列入《目录》。
(五)部分食品,虽然存在一定风险,但由于我市小作坊已经存在较长时间,在市场占有一定份额,在市民生活中已经有较高的认知度,所以未将其列入《目录》,但同样的类别的其他较高风险品种,仍然列入了《目录》之中。如同是肉制品类别,考虑上述原因,酱卤肉制品和熏烧烤肉制品不在禁止之列,而腌腊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与发酵肉制品由于原料来源更难于追溯和辨认,放在禁止之列。
(六)小作坊主要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因此对非传统工艺的“分装”,即采用外购食品打包装销售的生产方式全部列入《目录》。较多的有茶叶分包、蔬菜干制品分装等。
五、其他说明
由于我国食品种类繁多,按国家食药监总局生产许可的分类共分为31大类,由于要采取负面清单的模式,所以《目录》包含的食品类别较多。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在《目录》的备注栏中列举了未包括的食品品种或部分禁止品种的分类解释,主要依据均来自于2006版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生产许可分类与相关产品审查细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将通过加强日常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等措施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