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有保障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一直是历史性遗留问题,为解决这部分群体的养老问题,近日,高邮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工作,此举共涉及全市 3000余名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标志着这一历史性遗留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凡具有高邮市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以上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享受这一政策。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本人自愿原则,个人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将按照不同年龄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本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减少费用最多不超过1万元。
(高邮市人社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