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金“保生活,促就业”的功能,经请示市政府同意,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扬州市区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扬州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上下限的通知》(扬人社〔2010〕40号、扬财社〔2010〕19号)文件精神,调整对象分为两类:一是从5月1日起所有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中其享受标准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的人员,将其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442元/月;二是所有自2010年5月1日起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缴纳失业保险金至2010年4月后的人员,将其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且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不超过790元/月。
今年以来,市区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达3056人,人均发放失业保险金628元,1-4月,市区累计发放失业保险金1684.49万元。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将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待遇,有力保障其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