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维权日,为您解读近期劳动争议案件
三大类新型劳动争议成热点
维权应当合法合理
《劳动合同法》从去年颁布到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不断涌现出的劳动争议,在社会上已引起极大反响,在多数人拥护的同时,也传出了非议之声——不少人误读了法律条文,以致言过其实,由此引起的后果就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多。
从今年1-2月份我局的热线记录以及有关劳动争议投诉的情况来看,去年年末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高峰期,而自从跨入2008年后,劳动争议案件涌现出现三种新类型。
此值3.15维权之日到来之际,我局针对近期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解读,提醒各位劳动者,维权应当合法合理。
新型劳动争议之一:只要没签合同,工资就翻倍?试用期被辞退也要双倍工资?
案例:
小陈在市区淮海路某饭店当传菜员,当老板得知他是刚从老家出来做事时,便提出先试用半个月然后再考虑签合同的。初来乍到,加上性格内向,小陈的工作让老板十分不满意,还没有到半个月就让他收拾包袱走人。小陈郁闷至之极,在别人的鼓动怂恿之下找老板要双倍工资。然而,他的请求遭到了老板的拒绝,声称小陈完全不符合当初招聘的条件,辞退他是有理由的,没有必要付给他双倍工资。但是小陈一口咬定,老板不签合同违约在先,就该赔偿,双方为此纠缠不清。
焦点:《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劳动合同的签订要求非常严格,然而仍会有大量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业主如中小型的餐饮、建筑等企业的劳动合同不会达到全部签订。因此,新法实施后,劳动者起诉索要2倍工资的案件将大幅度增加,那么是不是不签订劳动合同就一定能拿到双倍工资呢?
专家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实际操作中有不少劳动者误以为,只要目前还未签合同,就都有权得到双两倍工资。专家指出,要拿到双倍工资必须几个有前提的。首先,劳动者本身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或者说它本人同意并积极与用人单位签合同,但是单位拒绝签订,像这样未签合同的责任不在劳动者,那么讨要双倍工资理里所当然应当;其次,未签合同的情形发生在今年2月1日以后,并且要从进入用人单位满1个月后即第2个月开始计算。换句话说,签订劳动合同有一个月的过渡期,只要在建立劳动合同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都视作合法行为。那么像象小陈这样,单位只要按规定支付工资就可以了。
新型劳动争议之二:合同期满能不能逐年支付补偿金?
案例:
韩女士在邗江区某物业公司当会计已经7年了,最近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是2006年3月,约定的工作期限是2年。等到了今年3月合同到期了,韩女士要坚决辞职要求离开公司,并向公司按照现行法律规定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韩女士认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她工作了7年就应该有7个月的补偿金。而公司表示,是韩女士自己走的,没有补偿金。
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很多企业担心终止劳动关系后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也引起了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高峰。法律规定,企业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要求回去工作,或者也可以要求经济补偿。企业以“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或者“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属合法行为,但部分企业可能会想方设法利用这两种情况,以达到其违法的目的。由于企业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引发争议的案件可能小幅度增加。
专家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在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但不少劳动者可能忽视这一规定的两个前提:一是合同终止发生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二是应当排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此外,经济补偿的年限应当自新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这么看来,如果单位要和韩女士续签,而韩女士自己拒绝了续签,那么这种情况下,单位是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那么相反,若是韩女士强烈要求续签,但是单位拒绝,那么韩女士就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经济补偿金计算并不是一概按照一年一个月计算,而是根据合同实施的日期,如果是实在新法实施前,那么就依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是在新法实施后,那么就按照新法中的规定执行。根据这个算法,以韩女士为例,经济补偿金计算时间应该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到2008年3月份合同期满为止,2008年1月1日之前不给补偿,所以韩女士只能拿到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新型劳动争议之三::不签合同违法 签合同为啥没人干?
案例:
周女士是维扬区某玩具厂的人力资源师,最近这段时间她就负责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可经过近一个月的说服工作,还是有10多员工不愿意与企业签合同,这可急坏了周女士。她令她更为苦恼的是,很多职工合同签了还不到一个月,就嚷嚷要着走人,那时周女士又要去办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前后折腾得够呛。在办理解除关系手续时,周女士向记者抱怨道,企业如果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要被罚2倍工资,企业根本负担不起。而这些职工又具有不定性等特点,说不准什么时候就要走,而且还跟单位要补偿,最终他们只能通过仲裁讨个说法。
焦点:
过去是员工盼着与企业签合同,而现在却是员工不愿意与企业签合同,是待遇不公还是另有隐情?出现这种怪现象,主要是由于部分外来工不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没有意识到劳动合同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不少人甚至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此外,不少劳动者片面地认为签了合同就意味着受约束、限制今后的自由流动。其次,由于社保需要企业和员工各自担负一部分,有的员工本身工资不高,再加上工作一调动,社保就得转移相当麻烦,这使得部分职工觉得,个人缴费部分还不如直接拿到手而不愿意买社保。
专家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确出现少数劳动者不愿意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这样的职工,企业只能别无他法,只能“忍痛割爱”。即使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事实劳动关系是存在的,那么这些劳动者就应该享有法律规定的群力。如果企业答应这些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又继续让他们来上班,那么就属于违法行为。同时针对劳动者流动性过大,造成人力资源浪费,专家建议,从人力成本上的考虑,企业应减少“可设可不设”的工作岗位,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效率。
针对员工不想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有的企业让员工拟定了一份书面合同,以为从此就能高枕无忧。对此,专家建议,企业须需三思而后行,因为目前还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写一份书面材料就能证明企业无责或规避法律处罚。针对这种情况,目前能给出的建议是:对于不愿签定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要录用!.同时提醒劳动者,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合同协议,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协议,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受本单位成员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待遇。
特别提醒:
遇到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规定举证倒置情形,帮助劳动者迈过举证“门槛”。
在过去的劳动争议中,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首先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但现实中,用人单位往往掌握证据又不提供,如劳动合同、职工名册等,劳动者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许多劳动者倒在了第一道“门槛”下。
为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同时,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这些举证倒置的规定,是专门针对用人单位有证据不提供而制定的,将有效遏制用人单位的恶意行为。规定还预示着,如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发生灭失、毁损等情形的,用人单位也要承担不利后果。
然而,采访中职工一味依赖劳动争议的一切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专家指出,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归用人单位,是指解除劳动关系、未按合同支付报酬等情形,而劳动者提出其余仲裁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时,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