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城行政字〔2022〕70号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公告
石辉昌:
经查,你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北海市海城区驿马村249号建设1栋砖混结构楼房,占地面积为109.2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39.95平方米,整体违法建筑面积239.95平方米。你的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1年11月5日向你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综执驿马罚〔2021〕8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面积239.95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楼房,如不自行拆除,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因你逾期未自行拆除,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申请我区政府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现依法发出《公告》,责令你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面积239.95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楼房。逾期不拆除的,我区政府将依法强制拆除。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