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标准:“六个符合”、“九种不能享受”
六个符合条件(桂扶领办发[2016]13号):
1、家庭主要成员无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生活来源的家庭。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或其它原因造成终生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无法从事正常劳动,且无其它经济来源,仅有轻微劳动能力的家庭。
3、劳动能力特别低下且无生产资料的家庭。
4、在乡老复员军人中生活特别困难,生活水平明显低于户口所在地正常农民的。
5、法定赡(扶、抚)养人无法定赡(扶、抚)养能力同时又不符合五保条件的老年人、儿童。
6、因灾、子女上学等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贫的困难群众。
有下列九种情况的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劳动力比例高于40%的。
2、家庭财产有汽车、两辆摩托车、大型农具、商铺、商品房、高档家具(如空调、液晶电视、电脑等)。
3、住房精装修或面积超大的(人均27平方米以上或一套120平方米),拥有第二套房。
4、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的。
5、在两年内大操大办红白喜事造成家庭困难的。
6、有***、吸毒、嫖娼等不良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屡教不改的。
7、有承包田(地)并且有劳动能力不从事劳动,好吃懒做,从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8、申请人虚报、伪造、隐瞒家庭财产和收入或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的。
9、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担不履行赡(扶、抚)义务的(非共同生活子女也有扶养义务)。
备注:以上为参考,若有变动以自治区最新发布的文件规定为准。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