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经营性目录清单
南价费字[2014]22号
关于公布《大同市南郊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及垄断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大同市财政局、大同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同财非税[2014]44号)和大同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大同市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同价费字[2014]226号)文件精神,编制了《大同市南郊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大同市南郊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价格改革相关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以及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重要举措。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旨在增加经营服务性收费透明度,有效遏制乱收费,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此次公布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29项,其中涉企收费 15项,涉房地产企业收费5项。此收费目录清单将同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并在今后发生变动时更新,不再另行文。
二、纳入《大同市南郊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依照有关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三、未纳入《大同市南郊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提供服务方根据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共求变化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或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凡没有列入目录清单的经营服务收费,价格主管部门一律不审批项目和标准,此前已经审批的目录清单以外的经营性服务项目所涉及的定价政策文件一律废止。
四、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更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收费时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附:大同市南郊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大同市南郊区物价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