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建平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建平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各园(景)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省政府令第3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8〕
32号)和辽宁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作好编制市、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商改办发〔2018〕5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建平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清单》中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照相应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事项。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三、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上报、审核流程完成更新发布。
四、除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的外,各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五、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建政办发〔2016〕116号)同时废止。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8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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