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通知书
荆门普天置业有限公司:
按照你公司2012年2月23日与我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鄂JM(DB)2012-00010,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和2014年4月22日与我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约定,你公司因改变容积率,应于2014年6月20日前缴纳土地出价款180.69万元。截止目前,你公司尚未支付土地出让价款180.69万元,经我局多次催缴,你公司至今仍未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根据《出让合同》第三十条约定“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缴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土地出让价款180.69万元及因欠缴所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6月21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价款的1‰向出让人缴纳至实际缴清日止)。如逾期仍不履行,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收到本催缴通知书后,可在60日内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政府或者荆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荆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宝分局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