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二O二二年第二期)
一、武汉市江夏区久仰米酒厂生产的黄酒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26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熙百尚精彩生活超市经营的标称武汉市江夏区久仰米酒厂生产的“遥望山黄酒”(生产日期为20211009)进行监督检测,2021年11月23日,我局收到检测机构提供的(2021)FJ(WH)-SP-03955号检验报告,经检测,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久仰米酒厂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酒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我局于2021年11月4日对当事人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酒的行为,已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11月23日,当事人生产的“遥望山黄酒”(生产日期为20211009)再次抽检不合格,属拒不改正行为。且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夏市监处罚〔2021〕131号)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武汉市江夏区久仰米酒厂在产品制作过程中使用少量甜蜜素所致。该小作坊整改措施: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学习;2、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武汉老马巴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有约在鲜”三鲜豆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3日,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夏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武汉老马巴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20211103“有约在鲜”三鲜豆皮产品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11月23日我局收到该检测认证公司出具编号为STC(2021)CJ40524号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WLMBB0001S-2021《豆皮》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老马巴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批号为20211103“有约在鲜”三鲜豆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公司夏市监处罚〔2022〕4号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886.40元;2、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11886.4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公司在2021年11月3日生产食品时,由于生产时所使用的工具未按规章流程进行消毒,周转筐存在交叉感染导致出现产品经检测不合格。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关键点控制,所使用的的工器具全部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清洗、消毒,严把品控关、保证消毒效果,另在周转筐采用底部垫筐,减少拖车面对内部周转筐的影响,同时加强员工对食品安全知识学习。
三、武汉华明惠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腊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16日,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抽检平台收到湖北省食品安全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2021CJ09312的检验报告显示:2021年12月6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安全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武汉华明惠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腊肉”(批号20211027)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武汉华明惠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作出(夏市监处罚〔2022〕3号)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30元;2、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11530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督促该企业暂停生产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生产的腊肉主要原料是鲜肉、食用盐。其工艺是将鲜肉经清洗、切条、加入食用盐进行腌制(配比为5%)放入腌制池、再风干。抽检不合格原因系员工将此次腌制的腊肉放于腌制池,与腌制过上批次腊肉时未清洗干净腌制池中残留盐水(因腌制过程中产生的盐水在长时间存放易出现亚硝酸盐)混入导致。为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严格落实生产食品安全关键点控制,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该公司已实施现场整改,及时处理每批次腌制后的盐水,做到制作一次,处理一次,并对员工进行严格的培训。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四、武汉市江夏区七鲜酒楼经营花椒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22日,我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江夏区七鲜酒楼采购的花椒(购进日期20211003)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11月18日,我局收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编号食安2021-10-6974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罗丹明B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七鲜酒楼经营用非食用物质生产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将该案移送至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分局,结合该局回复内容,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货值金额等,达不到公安机关刑事犯罪追诉标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夏市监不罚〔2022〕1号)免予处罚的不予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批不合格的花椒是外购产品,具体的原因在花椒的生产环节。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者的责任,严把食品原料采购质量安全,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五、湖北神农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野菊花蜂蜜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8日,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武汉海关技术中心报告:武汉市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7日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在武汉市新洲区陶忆萍副食经营部对湖北神农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神农”牌野菊花蜂蜜(批号20200904、规格500克/瓶)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湖北神农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我局分别于2021年2月5日、2021年8月28日对其作出了夏市监处字[2021]22号、夏市监处字[2021]7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综上所述,依据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作出(夏市监处罚〔2022〕16号)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0元;2、罚款50000元;合计罚没款50270元。3、责令停产停业15天。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督促该企业暂停生产不合格产品,并协助企业查找问题原因,原因为产品在生产时,罐装车间成品罐未经清洗消毒,而引起加工后的成品经检测不合格。为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该公司现已停业整顿,严格落实生产食品安全关键点控制,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关,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