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区党委,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2002〕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顺德市委员会 |
顺德市人民政府 |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
主题词:社会保障 再就业工作 意见
粤发(2002)15号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2002年11月19日)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的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再就业工作的要求、目标和任务
(一)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1998年以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坚决贯彻执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方针以及有关就业方面的各项政策,保持了我省就业形势的总体稳定。随着我省经济结构调整、企业改革、技术进步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下岗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同时出现,结构性就业问题突出,就业困难人员增多,就业压力增大。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摆上重要位置,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抓好。
(二)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统筹兼顾,综合运用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扩大和促进就业,保持就业与经济、社会长期协调发展。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完善和落实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政策。大力调整就业结构,加快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三)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任务和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进一步巩固“两人个确保”,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把工作重心从生活保障为主转移到促进再就业上来。在统筹做好城乡、地区和各类就业群体的就业工作的同时,重点解决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保持全省就业形势的长期稳定。力争从2002年起至“十五”期末,全省每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下。
二、完善和落实促进再就业的扶持政策
(四)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根据《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国家和省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包括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已出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和未进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减员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上述人员不包括已享受企业内部退养政策和《通知》下发前已再就业的人员。
(五)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
2.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或通过灵活方式自谋职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要申请展期1次。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省和各市、县(市、区)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货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筹集,但保机构按中央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确定。省财政专项安排2.5亿元,用于补助财力较弱的地区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以及为省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建立担保基金及申办小额担保贷款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3.各级政府要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创业安排经营场地。凡各级政府投资或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市场,开办者必须拿出不少于20%的摊位优先租赁给下岗失业人员经营,并按规定减收或免收租赁费、摊位费、市场管理费、卫生清洁费等费用。
(六)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由再就业专项资金提供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障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障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七)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八)上述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或减免税费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省财政、国税、地税、劳动保障、经贸等部门要按《通知》精神和中央有关部门的实施方案,尽快制定我省的具体实施办法。
(九)对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实行特殊援助。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以下简称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提供特殊援助:一是实行岗位援助承诺制度。各级政府要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就业岗位,对岗位不挑不拣的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安置。二是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的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三是实行岗位补贴。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十)加大政府对促进再就业资金的投入。省、市、县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原安排的再就业资金、劳动预备制专项资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规模不减的情况下,增加安排再就业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省财政从2003年起三年内,每年安排1.34亿元资金,用于补助财力较弱地区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下岗失业人员的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再就业工作按属地化管理原则,主要责任在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各级政府要在财政上作相应的安排,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级科目。再就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补贴等项支出。
(十一)进一步规范企业减员,积极理顺劳动关系。在坚持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推进企业减员增效的过程中,切实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减员的指导。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必须做 好职工安置工作。职工安置方案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来源不落实的,不得进入改制重组或关闭破产程序。企业减员要考虑职工的实际困难,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应避免将夫妻一方已下岗(失业)的职工、残疾人、烈军属及劳模列入减员对象。关闭破产的企业,必须依法支付职工的安置费用,妥善处理企业所欠职工的债务。改制重组的企业,应在改制重组及职工安置方案中,对职工在企业改制重组前后的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问题予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次性减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减员占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的,事前要向当地政府报告。
各地要将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也要切实负起责任,配合地方共同做好下属企业的再就业工作。省属企业关闭破产,由省和企业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班子,按属地管理原则,协调离退休人员管理、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以及职工安置等工作。
三、加强宏观调控,大力调整就业结构
(十二)强化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各级政府要依托就业培训中心和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所需经费在再就业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承担下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全面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被录用受聘在相应技术岗位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应享受企业相应技术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十三)扩大就业领域,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以多种灵活方式实现再就业。着力拓展商贸、餐饮、旅游、文化、体育等服务业的就业渠道。重点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各级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或可提供就业岗位的项目,应按一定比例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招收服务人员,应优先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十四)加强城乡统筹,调整区域就业结构。各级政府要 建立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和失业预警机制,在下岗失业人员总量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矛盾。在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对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要引导和帮助他们参与市场竞争就业。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延缓就业压力。对本省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确保其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子女入学入托等权利。进一步完善珠江三角洲各市与山区挂钩劳务扶贫制度,珠三角各市要帮助对口扶持地区建立劳动力输出培训基地,并给予资金、师资、设备等扶持。省对双方下达劳务扶贫任务指标,劳务扶贫双方都要建立劳务输出(入)责任制,扩大贫困地区的劳务输出规模。采取创办跨国企业、承包工程、劳务承包、组织劳务输出和境外就业等形式,努力开拓国际劳务市场。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外经贸厅、省公安厅另行制定。
四、加快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服务管理体制
(十五)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城市街道要设立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主要承担就业管理服务、社会保障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其人员和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继续贯彻执行《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各级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新增人员编制,在各地的编制总额内调整解决,各地编制总额不得突破。
(十六)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和监管。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加强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建设,力争2003年建成覆盖省、市、县和部分乡镇(街道)的 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加强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形成以下岗失业人员为主要服务对象,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职业能力测试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为主要内容的“一条龙”服务格局。省财政从2003年起三年内,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补助财力较弱地区和省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做好劳动保障年审工作,依法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拖欠克扣工资、超时加班加点、职业中介诈骗、非法使用童工、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违反就业准入制度等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十七)继续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对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协议期满暂时未能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保障资金,确保其基本生活。对暂时未能上岗或未能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富余人员,企业也要积极筹措资金,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继续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保持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可安排用于促进再就业。
(十八)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要采取强有力措施,把覆盖面扩大到政策法规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全部职工。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征缴工作,认真核实缴费工资基数,提高基金征缴率,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杜绝政策法规执行的随意性,不得以降低费基、费率等错误方式招商引资。坚持和完善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省级调剂,强化征缴,规范支出”的制度。
(十九)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工作。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单位招用再就业的,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由新的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参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跨统筹地区就业的,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重新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等社会保险关系按现行有关规定接续。对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下岗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签定社会保险缴费协议,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十)进一步做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民政部门及有关机构要把工作做实做细,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保障以及医疗、住房、子女入学、打官司等“四难”问题。
六、切实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一)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就业工作负总责。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优先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制定产业、财税、外贸、投资等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解决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定期检查、通报和奖惩制度。
(二十二)各职能部门要认真抓好各项促进再就业政策的落实。切实转变职能,改革行政审批程序,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开业的相关手续,除国家规定必须审批之外,一律实行登记备案办法。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物价、建设、经贸、监察、编制等部门要根据中央《通知》和本《意见》规定,在2002年底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部门要在对外服务场所明示相关的再就业政策及申办程序和办理期限。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就业服务场所设立专门窗口,由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参加,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各地要严格掌握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人员免费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有关部门凭证给予相应优惠。
(二十三)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在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中,必须把保障群众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各级党组织的主要任务。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用再就业的典型事例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理解支持企业改革,转变择业观念,自强自立,维护稳定,实现再就业。工会组织要更好地发挥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和职工利益代表者、维护者的作用,密切配合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就业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各市、县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扶持政策,由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主题词:社会保障 再就业工作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