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送达公告(佛山市顺德区中凯城房地产中介服务部)
佛山市顺德区中凯城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经营者:黄举):
我局查处陈明锋投诉佛山市顺德区中凯城房地产中介服务部收取其服装费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8〕第895号)。
经调查,你单位的以下行为:1.拒绝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2.以服装费的名义收取员工财物;3.以服装费名义收取职工陈明锋1600元,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拒不改正。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1.你单位拒绝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你单位以服装费的名义收取员工财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3.你单位以服装费名义收取职工陈明锋1600元,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另查明,我局于2018年11月16日就佛山市顺德区中凯城房地产中介服务部收取服装费的投诉依法立案调查(案件编号:顺民政人社监字〔2018〕第866号),经调查核实,佛山市顺德区中凯城房地产中介服务部存在:1.拒绝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2.以服装费的名义收取员工财物,3.以服装费名义收取职工黎浩东1600元,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9年3月6日对佛山市顺德区中凯城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依据:1.《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粤人社函[2012]2598号)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且用人单位自违法行为查处后半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且用人单位自违法行为查处后半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3.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粤人社函[2012]2598号)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且用人单位自违法行为查处后半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拒绝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对你单位以服装费的名义收取员工财物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元;
3.对你单位以服装费名义收取职工陈明锋1600元,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元;
罚款合计:42000元。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县东路38号大良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劳动监察科
联系人:陈先生、何先生
电话:0757-29938437、29938440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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