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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佛山市高明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30日发表  

关于公开征求《佛山市高明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本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关于加强我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4〕5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通过调研我省其他地市的校外托管机构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佛山市高明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电话或传真。电话:88282511,传真:88282337。 

    2、电子邮件。邮箱地址:gmjydyk@163.com 

    3、信函。邮寄地址:佛山市高明区中山路百乐街13号高明区教育局(邮编:5285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佛山市高明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特此公告。 

 

                                                         佛山市高明区教育局  

                                                            2016年5月5日  

       

 

佛山市高明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保障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我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托管机构适用本办法。未经登记的机构不允许从事托管活动。 

    第三条 【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的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合法安全的经营场所举办,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膳食、看管、休息等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行业定位】托管机构属于营利性服务机构,机构性质不属于学校序列。按本办法设立的托管机构不得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也不得从事与学生校外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 

    如托管机构的场地设施同时符合开展文化教育培训条件的,应另外办理相关许可证照,并且在实施学生托管服务期间不得同时开展培训辅导活动。 

    第五条 【管理体制】我区托管机构实行“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建立政府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对区内的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负总责,形成由区政府主导、区教育牵头,区府办、区法制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土建水务局(住建)、区交通城管局(交通)、区发规统局(发改)及各镇政府(街道办)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各部门分工】区府办负责协调区各相关部门开展托管机构管理工作,不定期召集联席会议。 

    区法制办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制定托管机构管理办法提供法制指导,研究托管机构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提出工作措施和建议。 

    区教育局负责牵头管理托管机构,会同各相关部门调研、制定托管机构的开办条件、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负责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信息通过有关途径在学校公布,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符合条件的托管机构;负责区内托管机构设立的初审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内托管机构的登记,对经本部门登记的以其他名义开展托管服务的机构进行查处、取缔;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督促从业人员办理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 

    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托管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核发消防合格证明或消防行政许可;指导派出所、镇(街道办)和社区开展托管机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开展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传染病防控和饮用水卫生的技术指导及监督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托管机构周边区域的治安检查工作,对托管机构的安保设施及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区国土城建水务局(住建)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房屋安全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日常审核管理工作。 

    区交通城管局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从事学生接送活动的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员进行管理。 

    区发规统局(发改)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管理。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对关于托管机构的投诉进行初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提交区相关职能部门。社区居委会创造条件举办托管机构服务本社区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设置标准及服务要求 

   

    第六条 【基本条件】开办托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规范的机构名称、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消防、建筑安全标准的服务场所; 

    (三)设置符合卫生环保标准的用餐室、活动室、寝室、厨房(非自行配餐的除外)、厕所; 

    (四)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及配套设施; 

    (五)有必备的开办资金,注册资金最低限额5万元人民币,安全风险保证金2万元人民币;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具体条件】开办托管机构必须达到以下具体要求: 

    (一)外部环境条件 

    1、托管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服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场地和设施,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2、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它建筑内时,不得设置在地上3层以上,且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3、不能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或企业同在一栋建筑内,周边50米范围内应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场所。 

    4、严禁在厂房、仓库、违法或危险建筑内、污染区和危险区开办托管机构。 

    (二)内部设置条件 

    1、开办场地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不含300平方米),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2、托管机构应当封闭管理,安装监控设备和一键报警器,并落实必要的“三防”(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并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配备保安。 

    (三)消防安全条件 

    1、托管机构安全出口应直通室外且数量不少于2个;三层的托管场所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2、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净宽度不应少于1.4 米,大于或等于50平方米的房间应设置2个疏散门。当疏散门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时,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5米;当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米。 

    3、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米以下的墙面应配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标志的距离不应超过20米;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应设置“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楼梯间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 

    4、托管场所如设置厨房,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与连通的其他功能场所进行分隔,隔墙上需要开口的位置,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5、托管场所不应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进行装修,应该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和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器及手动报警装置。 

    6、不应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如必须设置的,应设置不小于80×80mm的逃生窗。 

    (四)食品安全条件 

    1、自行配餐的托管机构,应当向市场监管局申办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和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不自行配餐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获得区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的餐饮企业或食品生产企业定点购买配餐。 

    2、由其它餐饮服务单位提供配餐的托管机构,提供配餐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取得许可类别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五)人员配备要求 

    1、托管机构的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及相关病史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托管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工作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2、工作人员数量与接受托管的中小学生人数应当相匹配。规模在25人以上的,要配备2名以上管理人员,每增加20人,至少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 

    (六)服务要求 

    【学生安全保障】托管机构应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学生;托管机构应当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保障学生从学校到托管机构途中的安全;在托管机构内应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发生,保护托管学生人身财产不受伤害;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托管学生及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迅速报告有关部门。

    如托管机构使用车辆接送学生的,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需符合校车使用的相关规定。 

    【消防安全保障】托管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定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托管机构要保障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实行分餐制;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等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卫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所在学校。  

    【学生利益保障】托管机构应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保障受托学生的利益。 

    1、托管机构必须在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悬挂开办批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消防安全许可证等证照,实行亮证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2、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合理收取托管费用,并按照物价部门要求规范收费行为,公示收费标准。 

    3、应当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学生托管服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学生托管服务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托管机构、学生监护人各执一份。《学生托管服务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由区教育局制定。 

    4、鼓励托管机构购买安全责任保险和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转移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5、托管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告知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退还委托协议剩余期限的托管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向区教育局报告,说明停止托管服务理由以及退还托管费用等情况。 

 

第三章  审批与登记 

 

    第八条 【申请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开办托管机构,公职人员(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人员)除外。 

    第九条 【申请材料】举办者申请开办托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佛山市高明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申请表》; 

    (二) 区公安分局出具的举办者未犯罪记录证明,拟聘人员健康证明; 

    (三) 区市场监管局(工商)出具的营利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四)验资证明文件(人民币5万元以上资金); 

    (五)合法的开办场所使用证明; 

    (六)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消防合格证明; 

    (七)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登记的“房产”证明材料; 

    (八)对于在居民楼内开办的托管机构,应当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加盖公章。 

    (九)安全风险保证金上缴***。 

    第十条 【审批程序】申请开办托管机构,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审批: 

    (一)向区市场监督局进行企业名称名称预核准申请,并办理开办资金验资; 

    (二)向区教育局申请开办托管机构初审,经教育部门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合格后,领取同意筹办托管机构的筹办通知书; 

    (三)向区消防大队申办经营场所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办理消防备案手续; 

    (四)向依法核定的健康检查机构申办餐饮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机构不自行配餐的除外); 

    (五)持上述(一)至(四)等材料向教育部门递交开办申请表,教育部门审核材料加具意见; 

    (六)持区教育局同意开办托管机构的意见到区市场监管局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七)托管机构领取的上述证件应按有关规定定期验审。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审批时限】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人的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区消防大队在收到消防设计备案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于确定为抽查对象的验收备案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消防验收检查。 

    区教育局(包括初审和发放通知书)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参照设置标准,到申请设立的托管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初审意见,并在意见中明确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有效期等;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举办者并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托管机构的举办者,凭区教育局出具的书面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依法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企业单位登记。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举办者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变更与注销 

 

    第十二条 【变更申请】托管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变更登记: 

   (一)名称或开办场所变更的;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主体或资金变更的; 

   (三)机构负责人变更的; 

   (四)托管学生数量突破原核定限额或服务范围变更的; 

   (五)章程修改的。 

    变更举办者的,须由原举办者提出,并进行财务审计。变更机构负责人的,须由托管机构提出,并进行财务审计。变更开办场所、托管学生数量突破原核定限额的,须由托管机构提出,并需按开办条件对新开办场所进行勘验。变更上述事项使卫生或消防安全等现状发生改变的,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变更许可或核准。 

    第十三条 【变更受理】区教育局应当自受理托管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变更的,出具意见书;不同意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托管机构在取得区教育局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机构终止】托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区教育局同意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提供托管服务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五条 【终止清偿】托管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托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还托管学生预交的费用; 

    (二)应发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十六条 【注销登记】托管机构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向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书面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完成清算工作,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到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注销登记,区教育局按规定退还风险保证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实施年检办法】托管机构要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托管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由区教育部门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实施。托管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区教育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由区教育局初审并确定抽检对象,联合相关部门现场检查;年检工作于当年4月30日前完成,并将年度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社会监管】区市场监管局和区教育部门应当将经过登记的托管机构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在部门信息网站上进行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无证或违规托管机构予以举报。托管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学生或其监护人可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投诉。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不得举办托管机构;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能参与经营学生校外托管业务,幼儿园内不能提供中小学生托管服务;公办学校和教职员工不能为托管机构提供宣传广告推介平台或招生,公办教师不得在托管机构内兼职或参与有偿家教。教育部门设置投诉举报方式,各社会人士发现上述行为可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当日内移送相应职能处理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整改处理】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局予以限期整改处理: 

    (一)招收在读中小学生以外人员的; 

    (二)超过核定托管学生人数的; 

    (三)非法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的; 

    (四)开办全日制班招收学员的;  

    (五)管理混乱和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 

    (六)定期检查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条 【撤办处理】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职能部门撤销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一)服务场所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或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对学生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 

    (二)管理混乱,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限期整改而拒不实施整改的。 

    第二十二条 【其它处罚】托管机构违反消防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托管机构违反食品药品或消防管理规定,被撤销餐饮服务许可或消防行政许可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并依法撤销其企业单位登记。 

    申请托管机构设立或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批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并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撤销其企业单位登记。 

    未经登记,擅自以企业单位名义进行学生托管服务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企业单位继续以企业单位名义进行学生托管服务的,由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取缔,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施行过度期处理】本办法施行前未经区市场监管局登记已经开办的托管机构,如果经营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立即由区消防大队责令停业整顿。未经登记已经开办的托管机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取办理登记;因条件不达标未能按时取得登记,应当由区教育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第二十四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两年;如实施过程中与新出台的上位法相冲突,则本办法自动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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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清名桥街道沁园三社区开展情暖中秋节关爱残疾人活动
  93. 黄巷街道庄前社区这一抹志愿红
  94.   宜居高塍蝉联三届国家卫生镇荣誉称号
  95.   红塔农贸市场800KVA配电工程招标公告
  96.   万石镇农村污水提质增效工程第四标段招标公告
  97.   三八礼赞巾帼力量她们是周铁最美的逆行之花
  98.   新庄街道开展公益性应急救护培训
  99.   夏芳村凌扶路道路浇筑工程中标结果公示
  100.   传承弘扬忠孝文化法治护航乡村振兴——芳桥街道法治建设工作纪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