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第20154号案原告蔡英玲诉被告姚建锦李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慧红: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第20154号案原告蔡英玲诉被告姚建锦、李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第20154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姚建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以20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的利息予原告蔡英玲;二、驳回原告蔡英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400元(蔡英玲已预交),由姚建锦承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缴,本院将强制执行,对于原告已预交的114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