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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处置鉴定评估及拍卖服务项目询价公告

Admin - admin 于2022年11月14日发表  


公车处置鉴定评估及拍卖服务项目

询价公告

因疫情影响,为确保县直单位处置的公车资产尽快变现,发挥社会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38号)有关规定,我局对县直公车处置鉴定评估及拍卖服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同时由于处置车辆数量发生了变化,因此2022年9月16日发布的《公车处置鉴定评估及拍卖服务投标邀请公告》和2022年9月26日发布的《公车处置鉴定评估及拍卖服务投标邀请第二公告》予以废止。本着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公正原则,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询价单位:竹溪县财政局

二、询价项目名称:县直单位公车处置鉴定评估及拍卖服务

三、项目服务内容:

1、用途:公务车辆处置。

(1)车辆鉴定评估,提供车辆的鉴定评估及相关服务,中标家数1家。鉴定评估车辆的数量以委托合同为准。

(2)车辆拍卖,根据车辆的评估情况,对进入拍卖名单的车辆进行拍卖及相关服务,中标家数1家。拍卖车辆的数量以委托合同为准。

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本次县直公车处置工作完成止。

四、供应商的资质要求:

(一) 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身体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家有关部门颁发有效车辆鉴定评估或公开拍卖资格认定书,企业和个人征信证明资料。

(2)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询价投标。

五、供应商询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供应商服务承诺;

(二)采购项目报价表;

六、报名时间和地点

(一)报名时间:2022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11月17日16时期间(办公时间内)到竹溪县财政局资产管理股(详细地址竹溪县城关镇宾馆路69号)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资格预审。公车处置应遵循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之间不能为同一个机构的原则,符合资质的投标人可选择其中1个包进行投标。

(二)报价要求:采购项目报价表为现场公开报价,以报价最低者为中标人。如最低报价相同,需再次报价,直至确定最低报价中标人。

鉴定评估机构对鉴定评估取费标准按单辆车提出投标报价。取费基准:投标报价(人民币)不得高于每辆800元。鉴定为报废车辆和鉴定为拍卖车辆但自拍卖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成交的,不收取鉴定评估费用。

拍卖机构对拍卖及相关服务的取费标准以拍卖车辆成交价为基准(%)提出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人民币)包括拍卖佣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包括***提车、车辆转移、公告费、车辆展示的停放和保管费用、拍卖会场地费用和网络拍卖系统使用费用、车辆过户费等),取费基准: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每辆车辆的成交价的5%。拍卖佣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车辆成交价×投标报价%。

七、评审原则、办法

(一)询价小组

由竹溪县财政局按规定组成询价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股、局办公室、财政监督检查局等部门组成。

(二)评审原则:公平、公正、择优为本次评审的基本原则, 在

评审时还恪守以下原则:

1、客观性原则:严格按照询价文件的要求,对各供应商的响应

资料进行评审。

2、统一性原则:按照统一的评审原则和评审方法,用统一标准

进行评审。

3、独立性原则:评审工作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

和影响。

4、保密性原则:有关工作人员将严格保守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二)评审办法:由询价小组对供应商提出的一次性报价进行比较,根据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如出现 2家以上相同最低报价,最低报价的供应商进行二次报价,二次报价最低者成交。

八、解释权

本次采购的最终解释权属于竹溪县财政局。

    询价咨询与答疑

供应商如对本询价公告有疑问或不清楚之处,可在2022年 11月11日至17日工作时间内电话咨询。

报名联系电话:0719-2723906 标的查勘联系电话:134****2793

联系地址:竹溪县城关镇宾馆路69号

现场公开报价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竹溪县财政局

2022年11月11日

用户需求书

一、 项目服务内容

(一)项目服务范围:为竹溪县县直单位公车处置车辆提供鉴定评估、公开拍卖及相关服务。

具体报价范围、工作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次询价公告文件的相应规定为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本次询价公告文件的实质目的,完全实现所应有的全部要求。投标人若存在任何理解上无法正确确定之处,均应当按投标前的澄清等程序提出,否则,由此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二)本次项目服务共2个标的,具体如下(符合资质等规定的同一投标人可选择其中1标的进行投标):

1、车辆鉴定评估,提供指定数量公务车辆的鉴定评估及相关服务,拟中标家数1家。鉴定评估车辆的数量以委托合同为准。

2、车辆拍卖,根据车辆的评估情况,对进入拍卖名单的车辆进行拍卖并提供相关服务,拟中标家数1家。拍卖车辆的数量以委托合同为准。

注:按照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之间不能为同一个机构的原则,委托一家鉴定评估机构和一家拍卖机构,负责县直单位处置车辆的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

(三)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本次县直公车处置工作完成止。

(四)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询价、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车辆鉴定评估服务需求

(一)总则

1、中标的鉴定评估机构应与招标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鉴定评估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签订的委托合同以及有关职业要求客观公正开展鉴定评估工作,真实准确评估车辆状况和车辆价格,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提出处置方式意见。

3、鉴定评估机构应执行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的相关规定,接受并配合竹溪县财政局对本次车辆鉴定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执行竹溪县财政局制定的相关规则。

(二)服务要求及规范

1、成立专门服务团队,提供全程***服务。在与评估委托方商定鉴定评估起始日后,起始日当天到达现场查验被评估车辆,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验、勘察、拓号、照相及相关服务,5个工作日内提交鉴定评估报告。

2、对于具备拍卖条件的车辆,评估机构应按车管所的要求做好拍卖车辆的拓号、照相、造册、准备过户资料等配合工作,并及时将过户资料提交车管所核验。

3、在鉴定评估委托方的授权和配合下,协助车辆所有人完善车辆相关手续,确定车辆是否符合过户或报废条件。

4、鉴定评估机构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包括《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进行评估,确定车辆予以拍卖或解体处理。

5、鉴定评估机构应在投标文件中的工作方案中提出拟采用的鉴定评估报告书格式及鉴定评估的具体项目(包括外部检查项目、内部检查项目、表面情况、机械情况等)。

6、拍卖未成交的车辆,由拍卖机构统计清点报竹溪县财政局后,按照不低于评估价格90%的原则重新确定拍卖底价,进行再次拍卖;仍未成交的,由鉴定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对于第三次拍卖仍未成交的车辆,由鉴定评估机构提出结论建议报县财政局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

7、鉴定评估机构对鉴定评估取费标准按单辆车提出投标报价。取费基准:投标报价(人民币)不得高于每辆800元。鉴定为报废车辆和鉴定为拍卖车辆但自拍卖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成交的,不收取鉴定评估费用。

8、鉴定评估机构应协助原公车使用单位将拍卖车辆及资料移交拍卖机构,协助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9、负责竹溪县财政局按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的其他配合工作。

三、车辆拍卖服务需求

(一)总则

1、中标的拍卖机构应与委托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拍卖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机动车拍卖规程》等有关法律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签订的拍卖委托合同开展拍卖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配合委托机构的相关工作。

3、拍卖机构应执行县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的相关规定,接受县财政局和县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接受并配合县财政局对本次车辆拍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服务要求及规范

1、拍卖机构应成立专门服务团队提供全程服务。

2、车辆及资料的移交

委托机构应协调原公车使用单位,按照相关时间安排和要求将所属单位的拍卖车辆分别移交到拍卖机构,办理车辆交接手续(拍卖机构提供***接车服务)。车辆交接时,拍卖机构、委托机构、原公车使用单位应共同清点核实拍卖车辆的数量、有关牌证手续等资料,由原公车使用单位将拍卖车辆以及行驶证、车辆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保险单等资料移交拍卖机构保管。拍卖机构应按《机动车拍卖规程》做好车辆的确认和查验工作。

3、车辆及资料的保管

拍卖机构自行负责确定拍卖地点和车辆展示场地,负责将车辆转移至展示场地,负责拍卖车辆的美容和维护,并对拍卖车辆及资料妥善保管。

4、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机构应商定时间和确定场地安排后,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拍卖会至少7日前通过报纸、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拍卖机构网站等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向社会公布拍卖标的明细、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方式等信息。

5、车辆展示

拍卖机构将车辆转移至集中展示场地进行展示并负责车辆停放费用和保管责任。拍卖机构应提供查看标的方式及信息资料,向潜在竞买人介绍情况、解答疑问。展示场地应具备视频监控及录像。

6、拍卖方式

车辆拍卖以每一辆车辆为一个拍卖标的,实行设有保留价的增价式拍卖,具体拍卖方式由拍卖机构自行确定。拍卖车辆初次拍卖的保留价和起拍价为车辆鉴定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车辆评估价。

7 、竞买登记

拍卖机构负责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竞买人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竞买人名单的保密工作。

8、拍卖会

拍卖机构应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采取防控措施,拍卖会场地应满足公车拍卖的需要,并准备应急预案;场地为租赁的,应签订租赁协议或租赁意向书;拍卖机构应按公安部门的规定报备,并按规定负责现场安保;拍卖会应预先布置拍卖会现场,明确人员分工,制作拍卖笔录,成交后当场签署成交凭证。

9、配合结算工作

拍卖机构应配合委托机构的资金结算工作,负责成交价款的收取,将成交价款抵扣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上缴竹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指定账户。

10、车辆过户及交付

车辆成交后,拍卖机构负责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组织买受人和原公车使用单位缴纳税费并按车管所的要求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如车辆保险缴费已过期,为确保车辆顺利过户,原公车使用单位应办理相关手续,相关税费从拍卖所得中支付)。机动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前,拍卖机构不得将车辆交与买受人和其他人,如由此产生的事故责任由拍卖机构承担。

11、未成交车辆的处理

首次拍卖未成交的车辆,由拍卖机构统计清点报竹溪县财政局后,按照不低于评估价格90%的原则重新确定拍卖底价,进行再次拍卖;对再次拍卖未成交车辆,由原委托的鉴定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如再次评估结论建议报废,由县财政局同意后实施报废;如评估结论为降低起拍价再次拍卖,则由原拍卖机构进行第三次拍卖。对于第三次拍卖仍未成交的车辆,由原委托的鉴定评估机构提出结论建议报县财政局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12、档案资料

拍卖机构应保管好文件书案、视频录像等拍卖档案资料,并按要求及时上传相关资料存档。

13、投标报价

拍卖机构对拍卖及相关服务的取费标准以拍卖车辆成交价为基准(%)提出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人民币)包括拍卖佣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包括***提车、车辆转移、公告费、车辆展示的停放和保管费用、拍卖会场地费用和网络系统使用费用、车辆过户费等),取费基准: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每辆车辆的成交价的5%。拍卖佣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车辆成交价×投标报价%。


承诺书

竹溪县财政局

我单位决定参加竹溪县县直单位处置公车鉴定评估服务采购活动并报价,我方承诺保证履行项目采购的相应规定,满足项目采购的实质目的,完全实现所应有的全部要求。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愿意按照询价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响应文件,报价明细见《采购项目报价表》;同意询价文件中所有的规定,此报价在要求的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如果我单位的报价被接受,我单位将按要求的时间签订采购合同,履行询价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要求提供服务。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

承诺对于本项目所有车辆的鉴定评估程序均应符合《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承诺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委托评估车辆进行鉴定评估。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提交《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对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在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任何秘密信息。

承诺在评估委托方的授权和配合下,协助车辆所有人完善车辆相关手续,确保车辆符合过户或报废条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评估,确定车辆予以拍卖或解体处理。

承诺执行车辆处置的相关规定,接受并配合竹溪县财政局对本次车辆鉴定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执行竹溪县财政局制定的相关规则。

承诺如因自身工作原因或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后续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委托方有权将所承担的剩余工作调整给其他投标单位承担。

特此承诺!

投标人法定名称(公章);

投标人法定地址:

投标人授权代表:

电 话:

日期:


委托车辆鉴定评估采购项目报价表

鉴定评估机构对鉴定评估取费标准按单辆车提出投标报价。取费基准:投标报价(人民币)不得高于每辆800元。鉴定为报废车辆和鉴定为拍卖车辆但自拍卖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成交的,不收取鉴定评估费用。

投标报价

备 注

1

单辆车鉴定评估取费投标报价 元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承诺书

竹溪县财政局

我单位决定参加竹溪县县直单位处置公车拍卖服务采购活动并报价,我方承诺保证履行项目采购的相应规定,满足项目采购的实质目的,完全实现所应有的全部要求。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愿意按照询价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响应文件,报价明细见《采购项目报价表》;同意询价文件中所有的规定,此报价在要求的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如果我单位的报价被接受,我单位将按要求的时间签订采购合同,履行询价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要求提供服务。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

承诺拍卖车辆程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机动车拍卖规程》等有关法规定。负责车辆的接收、存放、保管、安全、车容整治、拍卖、过户等服务。

承诺按车管所的要求做好车辆过户工作,所有拍卖车辆在买受方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及购置附加税、养路费、保险的变更手续后,才能将车辆交付买受人。如机动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前,将车辆交与买受人和其他人,由此产生的事故责任和财产安全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承诺与买受人在车辆拍卖过程中任何纠纷,委托方概不负责,拍卖机构承诺负责处理。

承诺如实向甲方提供拍卖车辆成交结算清单和税费票据,委托人应得拍卖收入(拍卖的车款,扣除拍卖佣金、评估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按时上缴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承诺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在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任何秘密信息。

承诺执行车辆处置的相关规定,接受并配合竹溪县财政局对本次车辆拍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执行竹溪县财政局制定的相关规则。

承诺如因自身工作原因或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后续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委托方有权将所承担的剩余工作调整给其他投标单位承担。

特此承诺!

投标人法定名称(公章);

投标人法定地址:

投标人授权代表:

电 话:

日期:


委托车辆拍卖采购项目报价表

拍卖机构对拍卖及相关服务的取费标准以拍卖车辆成交价为基准(%)提出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人民币)包括拍卖佣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包括***提车、车辆转移、公告费、车辆展示的停放和保管费用、拍卖会场地费用和网络拍卖系统使用费用、车辆过户费等),取费基准: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每辆车辆的成交价的5%。

投标报价(%)

备 注

2

拍卖佣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取费投标报价(包括***提车、车辆转移、公告费、车辆展示的停放和保管费用、拍卖会场地费用和网络拍卖系统使用费用、车辆过户费等)。投标报价:拍卖车辆成交价为基准的 (%)报价 。


注:本项目不向委托方收费,拍卖公告和拍卖文件中均应明确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及服务费用等情况。拍卖车辆未成交的,拍卖机构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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