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605民初240号原告唐健珠诉被告陈泽英高要区金利镇诺尔五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泽英:
本院受理的(2020)粤0605民初240号原告唐健珠诉被告陈泽英、高要区金利镇诺尔五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粤0605民初240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90元,并以此为基数参照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7.125%支付自2019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19年11月1日已确定的利息金额为3222.80元);上述金额暂合计153312.8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冼伟芬、人民陪审员唐汉冰、黎玉婵组成,由冼伟芬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0年6月9日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