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3545号原告毕朋飞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辉顺达物流货运部韦天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韦天就:
本院受理的原告毕朋飞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辉顺达物流货运部、韦天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3545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 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辉顺达物流货运部、韦天就向原告支付代收货款5000元;2.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辉顺达物流货运部、韦天就赔偿原告因诉讼造成的交通费80元、误工费420元,合计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4日上午9:00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狮山人民法庭第八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娃雯、人民陪审员陈秋婵及张艳娟组成,由张娃雯担任审判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