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5593号佛山市嘉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广东华信达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林伟东罗喜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人 民 法 院公 告广东华信达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林伟东、罗喜根: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5593号佛山市嘉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广东华信达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林伟东、罗喜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5593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广东华信达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7440745元,并支付以该借款本金自2018年4月12日起按年利率12%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予佛山市嘉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二、驳回佛山市嘉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885.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68885.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华信达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68885.21元,经原告申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还予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