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鼓励户籍失业人员就业交通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新区户籍失业人员就业,降低就业成本,促进新区就业再就业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鹏新区户籍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满60天且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实现就业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政策。
本办法所称的大鹏新区户籍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没有单位为其缴纳社保,但股份公司缴交养老保险的“农转居”人员除外)的大鹏新区户籍人员。
第三条 户籍失业人员享受的就业交通补贴所需经费从大鹏新区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由新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二章 补贴条件、标准和补贴期限
第四条 申请就业交通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失业人员需办理失业登记;
(二)在失业登记满60天且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四)用人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且依法纳税;
(五)申请人月工资标准低于4800元/月。
第五条 补贴标准为申请人在大鹏新区内就业,按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补贴;在本市其他区内就业,按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补贴。
第六条 享受补贴起始时间从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为其发放整月工资并缴交社会保险第一个月时起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6个月。补贴按自然季度申请。
第三章 申请补贴的程序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申请人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并为其缴交社会保险后,申请人在下一个自然季度的首月10日内可到新区内任一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季度就业交通补贴,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内注明工作地点及工资标准(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就业交通补贴申请表》;
(四)申请人的月工资发放清单及银行到账明细;
(五)申请人的银行账号(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留存)。
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对于资料齐全并且符合申领补贴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每一自然季度首月15日前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汇总本月受理的补贴申请,提交办事处党群服务中心初审。初审通过后于每一自然季度首月20日前提交新区就业中心终审,新区就业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终审。终审完毕后将符合领取补贴的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
第八条 新区就业中心根据公示结果,对终审通过的补贴申请于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并发放补贴。
第四章 补贴终止及不予支付的情形
第九条 享受补贴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发放其就业交通补贴。
(一)享受补贴时间已满规定期限;
(二)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申请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
(五)本人自愿终止补贴并提出书面申请;
(六)实际上岗地与《就业交通补贴申请表》内容不一致;
(七)申请人户籍迁出大鹏新区;
(八)申请人工资超过规定标准的;
(九)其他不符合支付条件的。
第十条 属于以下就业情形的,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补贴政策。
(一)非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含钟点工);
(二)促销员、推销员、产品(服务)推广员、业务员、送单员、业务经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个体商贩;
(三)工作(岗位)地点不在本市范围内的;
(四)无固定薪金、无固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明确的;
(五)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其招用的人员;
(六)社区股份有限公司招用“农转居”失业人员;
(七)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办理失业登记后重返原用人单位工作岗位的,失业登记时间与重返原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相距不足12个月的;
(八)申请人在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工作站工作的;
(九)承担政府委托工作的劳务派遣机构、社工机构等招用户籍人员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的;
(十)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事处党群服务中心、新区就业中心应加强补贴发放程序的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有权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应当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核查。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资料申领就业交通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补贴,并按照规定追回其已领补贴,个人不再享受就业交通补贴政策,用人单位三年内不允许享受就业各项补贴政策,并将其不诚信行为在媒体上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区社会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生效,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