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困难学生教育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帮助新区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避免因家庭经济困难导致学生失学、辍学,结合相关教育资助政策和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区教育资助坚持扶困助学、保障教育、统筹兼顾、分工负责、政社结合、就高补差的原则。
第三条 新区教育资助的对象包括:
(一)享受新区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和低保边缘救助的困难家庭学生;
(二)因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等造成贫困,每学年注册前半年内领取了民政部门临时救助的临时困难家庭学生;
(三)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就读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高校的新区户籍残疾学生。
第四条 新区教育资助的范围是新区内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区内外高中教育(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普通班、普通技工学校及五专生前3年,下同)和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高等教育各阶段开学时由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按照深圳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区外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新区困难学生,由就读所在区的教育部门给予教育资助)。
第五条 新区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新区范围内的资助工作:
(一)新区教育部门负责在新区内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有正式学籍的困难家庭学生教育资助;
(二)新区残联负责就读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高校残疾学生教育资助;
(三)新区工会、劳动就业、慈善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新区各类学生的教育资助工作。办事处工会、劳动等部门要于每年9月底前将受资助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情况抄送办事处社会事务办核对,避免重复资助。
(四)新区民政部门履行新区困难学生教育资助兜底职责,对未获得相关部门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困难学生提供资助,对已获相关部门或单位资助的困难学生进行就高补差。
第六条 困难学生的教育资助金由新区财政负担,并纳入各相关职能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困难学生的教育资助金应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七条 在新区内教育部门主管的学校就读的、有正式学籍的新区困难学生,其教育资助标准由新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新区外高中教育阶段就读的、有正式学籍的新区户籍困难学生,按每人每学年3000元予以资助。
就读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高校的新区户籍困难学生的教育资助标准,根据新区实际,并结合深圳市慈善会雏鹰展翅计划有关规定,第一学年学费由新区民政部门给予3000元的定额资助,不足部分由市慈善会予以全额资助;第二学年及之后的学费,由市慈善会和新区民政部门分别按当学年学费的25%和50%的标准给予资助,每人每学年最高资助限额为1万元。
就读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高校,并且在当学年注册前半年内领取了民政部门临时救助的困难家庭学生,可向新区民政部门申请一次性教育资助,资助标准为当学年学费的60%,每人每学年最高资助限额为1万元。
第九条 就读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高校的残疾学生的教育资助标准,由新区残联按照《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其他部门或单位提供困难学生教育资助项目的标准,按照相关部门或单位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公示
第十一条 申请新区教育资助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如实填写《光明新区困难学生教育资助申请表》;
2.出具由新区民政部门核发的《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深圳市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或获得新区民政部门临时救助的证明(验原件,提供复印件,下同);
3.学生身份证、户口本、学生证;
4.应届学生提交入学录取通知书、缴交学费通知单,往届学生提交上学年(学期)成绩单、当学年缴交学费通知单。
(二)申请区外高中教育阶段教育资助的,须提交学校出具的未接受救助或列明已接受救助金额的相关证明。
(三)申请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高等教育阶段教育资助的,须先行向市慈善会申请办理雏鹰展翅计划项目资助,并向新区民政部门提供市慈善会雏鹰展翅计划的资助证明。
(四)残疾学生申请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高等教育阶段教育资助的,按照《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五)申请其他部门或单位教育资助的,按照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新区教育资助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申请新区内全日制大专以下教育阶段教育资助的,由新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二)申请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高等教育阶段,以及新区外高中教育阶段教育资助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由申请人本人(如未满18周岁则由法定监护人代理)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社区居委会(工作站)审查。社区居委会(工作站)收到教育资助申请后,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工作站)在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于当年9月30日前上报办事处社会事务办。
3.办事处审核。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站)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当年10月20日前报新区社会建设局。
4.社会建设局审批。社会建设局对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审核上报的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残疾学生申请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高等教育阶段教育资助的,按照《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办法》和市残联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四)申请其他部门或单位教育资助的,按照相关部门或单位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就读非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全日制高等院校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三)经调查存在隐瞒欺骗行为的。
第十四条 困难学生教育资助情况实行公示制。按照申请审批渠道和程序,由相关受理单位负责将获得教育资助的困难学生名单、学费资助金额、家庭及成员情况等在本单位(本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已获教育资助的学生不符合条件的,可以向相关审批主管部门或单位提出异议。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作相应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采取隐瞒、欺骗和冒领等手段获得教育资助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由相关审批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回已发放的教育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将相关申请人及其家庭纳入黑名单,取消其日后申请教育资助资格。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对从事困难学生教育资助审核、审批工作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法定条件和审批程序的;
(二)为申请人出具不实证明及材料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押申请人教育资助金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国家教育部公布的当年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名单为准;技工类学校,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广东省技工院校名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区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落实特困家庭子女和残疾学生入学助学救济政策的通知》(深光管办〔2008〕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