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国资局关于公开征求龙华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情况反馈
我局于2020年4月14日至5月14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了《龙华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目前征求意见活动已截止,共收到3条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年4月16日来自xy3***528424的意见:如有部分项目在前期已有开发商介入了,也付出了一部分的经济及精力,建议此类开发商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开发优先权。
采纳情况:解释。如股份合作公司已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确定了集体土地合作方,即可按表决当时的政策规定程序继续推进有关项目。本办法仍规定,项目须严格按照有关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规定和准入条件,在交易平台上公开选择合作方,以确保市场主体参与集体土地项目合作开发的平等性及公正性。
二、2020年4月22日来自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郑锋律师的第一条意见:建议明确:本着保障集体资产不受损失原则,允许该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经股份公司考查及三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无需再重新通过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进行交易。
采纳情况:采纳。本办法拟在第七条后新增集体用地合作开发的项目公司或合作方需变更股东、法人代表、增减注册资本的,须经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有关变更行为不损害集体分成利益,并获股份合作公司三会表决同意,同时将变更情况在公司范围内公示不少于15个自然日。若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认为需提请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的,可提请召开会议审议决定。有关内容表述,以确保集体利益不因合作方能力或水平减弱而遭受损失,有效盘活集体土地资源,促进股份合作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2020年4月22日来自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郑锋律师的第二条意见:为简化集体土地交易流程,建议明确已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范围,且已经在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完成股份合作公司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的前提下,如在后续实施过程中核查发现还存在部分未完善征(转)地手续等情形的其他集体土地使用权,只需要按照与股份合作公司相关合作开发协议的相关约定或同等条件进行协商确认并明确股份合作公司应履行的相关内部决策程序,由三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即可,无需再通过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进行交易。
采纳情况:采纳。本办法第四、五条的第(二)款已明确:对因公共项目需要、技术误差等因素导致面积发生调整的,可在项目方案中约定,授权由公司三会在后续申报过程中直接确认调整。
龙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龙华区集体资产管理局)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