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特区晚报汕头百多民政干部集中学法
本报讯 记者周敏报道:9月1日,《慈善法》正式施行,这是近年来我国颁布的一部重要法律,赋予民政部门主管慈善事业的重要职责。《慈善法》的出台施行,使慈善事业有法可依。日前,市民政局举办全市民政系统学习贯彻《慈善法》培训班,邀请省民政厅有关专家为我市100多名民政干部集中授课,切实把慈善法相关条文和精神吃透。
汕头慈善事业发展居全省前列
汕头慈善事业有着良好氛围,社会各界参与捐赠广泛,捐赠意愿强烈,捐赠金额巨大,志愿服务活跃,慈善组织众多,慈善事业的发展位于全省前列。目前,全市注册志愿者21.4万人,登记备案的志愿服务组织487个,开展志愿服务项目233个,志愿服务时长达497万小时。全市社会组织共4338个,其中市本级625个,基金会8个。为规范社会募捐行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我市根据实际,行使特区立法权,由市人大制定《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该《条例》共分六章五十条,于201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内容涵盖募捐活动、募捐财产的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为进一步细化《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中关于募捐备案的具体程序,出台了《汕头市民政局关于募捐活动备案实施办法》。《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募捐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捐活动备案的有关规程,进一步促进了《条例》的顺利实施。此外,为规范直接捐建公益工程项目的管理,出台了《关于捐建公益工程项目价值认定的工作指引》,明确了捐建公益工程的范围、要求和竣工后的价值认定办法,保护了捐赠人、受赠人、使用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慈善法》实施使慈善事业有法可依
近年来,尽管我市慈善事业发展很快,但也受到一些瓶颈性因素的制约和困扰,一些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慈善事业呈现多头管理,而都管不到位的局面,一些旧有的慈善激励措施也仅停留在政策层面,散见于各种文件中,缺乏法律的长期保障;对募捐行为特别是网络募捐、个人募捐,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难以有效监管,一些慈善组织开展活动没有募捐资格,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的募捐行为没有规范;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对诈捐行为、摊派行为、骗捐行为难以实施处罚;志愿服务存在“供需错配”,群众参与志愿服务积极性没得到充分的调动,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抑制了潜在捐赠者的积极性,给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慈善法》实施后,将极大地引领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对于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实现汕头全面振兴发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据了解,《慈善法》有33个法条共54处直接点到了“民政部门”,覆盖慈善活动的方方面面,涵盖慈善工作的所有环节。市民政局将参照省厅制定的落实慈善法工作责任制,明确相关科室实施慈善法的职能分工。各区县民政局也要按照贯彻实施慈善法的具体方案,明确由局党组成员分工负责,制定各项工作任务的时间表、岗位职责和责任人,确保工作目标落到实处。落实慈善组织年度报告制度,引导、督促慈善组织每年及时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要建立公开募捐资格许可制度,将公开募捐资格公平地赋予所有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