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致死多赔2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执行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近日我省发布了《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根据《标准》,从2009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10年5月29日24时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都将按照新标准来计算,该标准与去年度相比普遍有所提高,驾车撞死人将赔更多。
据介绍,根据国家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涉及死亡赔偿金、治疗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多个项目。其中,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则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据悉,此次赔偿项目划分3个标准:深圳属于计划单列市,珠海和汕头属于经济特区,广州等其余城市都属于一般地区。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8年为11716.27元,2009年标准为12542.12元,增长800多元,也就是说,今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如果造成城镇居民人员死亡,以20年计算,赔偿金额将起码比此前增加近2万元。交警部门表示,这意味着受害者将能得到更多赔偿,肇事者得到更严厉处罚。 (记者林馥盛实习生郭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