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社康机构服务办事指南的通知
各区(新区)卫生健康、民政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9部委《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8〕1147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推动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16号)有关规定,提高社会力量举办社康机构审批事项的办事效率,我们制定了《社会力量设立社康机构服务办事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卫生健康委 市民政局
2019年5月23日
社会力量设立社康机构服务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社会力量申办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执业登记。
(三)相关定义: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康机构)是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家庭医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印发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四)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符合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2.已进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
3.社康机构负责人不具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设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令第149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6年8月25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公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
(四)《关于印发深圳市推动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16号);
(五)《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深卫计规〔2017〕5号);
(六)《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深卫计规〔2018〕1号)。
三、实施机关
社会力量申办社康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该机构所在地的区(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许可。
按照规定,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向所在区(新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
《关于印发深圳市推动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16号) | 全文。 | |
《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深卫计规〔2017〕5号) | 全文。 | |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深卫计规〔2018〕1号)。 | 全文。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符合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2)已进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 (3)社康机构负责人不具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有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 ||
备注说明(重要提示) | 1.社康机构执业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2.建议社康机构选址时,征询业主及周边相关权益人的意见。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无涂改,采用黑色水笔填写;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与原件相符。
社康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 无。 | 2 | 0 | 纸质/电子版 |
2.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1.填写《医疗机构负责人简历》和本人承诺签名,交原件; 2.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 1 | 1 | 纸质/电子版 |
3.医疗机构负责人照片 | 2张2寸红底免冠彩照。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4.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的房地产权证明材料 | 1.取得房地产权证明材料的,提供房地产证明材料编号,无需验原件; 2.未取得房地产权证明材料的,需提交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或近3年房屋建筑安全检测报告,交复印件,验原件。 | 0 | 1 | 纸质/电子版 |
5.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的使用证明材料 | 租赁的,需提交场所业主同意作为医疗用房的书面意见(交原件)和房屋租赁协议(交复印件,验原件) | 1 | 1 | 纸质/电子版 |
6.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 原件。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7.医疗机构拟配备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表 | 原件。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8.医疗废物处理协议 | 交复印件,验原件。 | 0 | 1 | 纸质/电子版 |
9.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承诺书 | 原件。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10.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1.委托办理的提交; 2.委托授权书,较原件; 3.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 1 | 1 | 纸质/电子版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45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承诺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审查和医疗机构整改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办理时限。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审查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或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二)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三)审查
受理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指派两名工作人员或者组织专家现场审查,形成《现场笔录》或《专家现场评估意见》,若专家提出整改意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出具整改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将整改报告书面报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等凭证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等凭证原件遗失的,应当提交医疗机构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网上办理网址:
http://wsbs.sz.gov.cn/shenzhen/icity/open/type?dept_id=69395***69®ion=44030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1.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及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电话。
2.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二)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1.投诉电话:0755-12345。
2.网址: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三)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其他说明
(一)医疗执业许可、民办非单位登记已进驻“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申报材料空白表格及样本可登陆该网站相关部门网页查询;
(二)非公立社康机构名称应得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核准,确保不出现名称重名、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等情形。名称应冠以“深圳市+所在区+所在街道或社区+识别名(主体资格登记名称字号)”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不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
(三)现场审核重点查看医疗机构实际设置情况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有无提供虚假材料;实际设置情况是否符合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