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湾区促进三高一特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航空产业园管委会办公室,区府直属各单位:
《金湾区促进“三高一特”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反映。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湾区促进“三高一特”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珠海市“三高一特”产业发展部署,支持金湾区企业做大做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我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重点行业的扶持政策遵循规范、公开、统一、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为全区扶持三次产业发展的通用办法。鼓励创业和自主创新、积极扶持初创期创新项目、鼓励企业改制挂牌上市。
第四条 现代服务业、工业、现代农业按通用办法相关规定扶持外,应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集中发展航空产业、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区内重点产业,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特色鲜明的传统优势产业和初具规模的现代服务业。
第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我区内注册、纳税的企业或机构,申请扶持资金的个人必须工作、服务于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或机构。
第六条 每年区镇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经费作为金湾区“三高一特”产业扶持基金和奖励资金。金湾区产业转型升级扶持基金和奖励资金分为:金湾区科技型初创期企业技术创新专项基金、金湾区青年农民创业风险基金、金湾区“三高一特” 产业发展金融信用担保基金等专项扶持基金和奖励资金。
第七条 区政府成立金湾区促进“三高一特”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负责研究和制定产业发展方向及政策等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具体负责产业协调及企业申报扶持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鼓励创新创业
第八条 积极扶持初创期的创新创业项目。建立金湾区科技型初创期企业技术创新专项基金,对经区批准立项的项目给予资助。对获得国家、省的科技型初创期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立项资助的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给予资金扶持。以上项目,如属于区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经区促进“三高一特”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评审,对入选项目或企业,再给予以下扶持:
(一)自国家、省立项资助的年度起二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研发经费作为配套扶持资金;
(二)自国家、省立项资助的年度起二年内,凡在我区租赁房产进行研发、经营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房租补贴,最高补贴面积;
(三)自国家、省立项资助的年度起二年内,企业申请担保机构进行贷款担保的,在500万元以内的贷款,企业能还本付息的,区财政给予企业一年贷款期的担保费用补贴,担保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贷款金额的3%。
第九条 对经区认定的孵化器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创新企业,孵化期为2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房租补贴。每家企业补贴的最高房租面积不超过,孵化期外和超过的部分不予补贴。
第十条 支持我区发展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融合等技改项目。对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改善提升研发设计、试验验证、检验检测等基础条件,给予技改资金配套扶持。重点技改项目给予不超过5个、最高每个5万元的支持,一般技改项目给予每个2万元的支持。获得国家、省、市级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分别给予追加资金配套扶持。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研发创新。我区企业(与高校产学研合作项目)已制定和实施了研发计划并成功申报为国家省市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检测平台等),按最高不超过所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的50%作为配套扶持,且配套扶持资金国家级不超过100万元、省级不超过50万元、市级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引进区外“三高一特”产业落户我区。对于新引进的区外“三高一特”企业,若企业投产第一年起对区财政贡献在100万元以上并逐年保持增长,按该企业当年对区财政新增贡献的50%给予其研发费用补贴,补助年限为5年。
第十三条 鼓励科研成果产业化。对专利产品、新产品或在我区内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奖项,或者在我区外获奖后1年内落户我区的投资项目,成功在我区实施产业化并转化为生产力的企业,经区“三高一特”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评审认定达到规模化生产并全年对区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完税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区财政贡献的20%。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于获授权发明专利,按《珠海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珠知〔2012〕34号),在获市资助的基础上,区政府再配套资助。
第十五条 着力构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创新发展特色海洋经济和生态农业,推动我区现代农业的发展。建立金湾区青年农民创业风险基金,鼓励我区青年农民充分利用所在镇、村的农业资源和特点申办农业创业项目,对经“三高一特”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项目给予资助。
(一)加强在生物技术、良种培育、丰产栽培等领域的科技创新。
(二)组织实施良种工程,重点扶持粮食、蔬菜、林果、畜牧、花卉等良种示范园区和基地,逐步形成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龙头企业和农户有机结合的多元化科技创新机制。
(三)实施农业科技示范工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富民等一系列科技产业化项目,重点引进和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品种,发展壮大区域特色农业产业。
(四)鼓励我区青年农民和大学生申办农业创业项目,按照《金湾区青年农民创业风险基金担保及贴息贷款实施办法(试行)》予以支持。
第三章 挂牌上市
第十六条 加强企业改制挂牌上市服务工作。在金湾区促进”三高一特”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负责金融工作的部门,积极协助解决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资本运营等过程中涉及的项目审批、项目用地、房产过户、环境评价、税收证明、工商登记等方面问题。
第十七条 分层次建立挂牌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做到上市一批、引导一批、优选一批。对在金湾区注册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予以资金扶持:符合珠海市“三高一特”产业发展要求;属于金湾区重点发展产业;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
第十八条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和新上市的企业,按以下条件给予奖励:
(一)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60万元;
(二)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
(三)对在境内外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并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
第十九条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交易的企业,按以下条件给予奖励:
(一)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40万元;
(二)通过主办券商内核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
(三)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并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
第二十条 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已经启动上市辅导的企业,区财政按其改制前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以及补缴的税收属区财政留成部分,给予企业等额改制挂牌上市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从区外新迁入金湾区注册并纳税的上市企业,或者通过买壳上市,将原上市公司注册地新迁入金湾区并在区内纳税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奖励其200万元。
第四章 金融扶持
第二十二条 对我区企业进行融资扶持,为企业融资开辟新途径。建立金湾区“三高一特”产业发展金融信用担保基金,专项资金分贷款担保补助金、贷款贴息资金、贷款风险补偿金和银行机构奖励金四部分。
第二十三条给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补助金信贷支持:
(一)以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作担保进行贷款融资的企业。对拥有或掌控自主核心技术、产品具有广阔市场的中小微企业,积极推行政府资金、风险投资资金共同扶持的思路,支持产品尽快商业化、市场化运作。
(二)发展现代服务业的企业(机构),区政府给予贷款担保补助金支持。获得银行贷款用于区内现代服务业项目发展的,比照国家同期基准利率的30%给予三年担保补助金支持,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给予以下符合条件之一的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支持:
(一)经认定的高技术服务、服务外包的相关企业。企业因发展向银行取得流动资金贷款的,区政府给予贷款贴息资金支持。按照国家同期基准利率的30%,给予不超过三年的贷款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企业新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成功申报了国家、省、市资金支持的技改扩能项目。向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不含土地成本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在不重复享受市级技改扩能政策(含项目资金和贷款贴息)的情况下,按国家同期基准利率的30%,给予三年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单个项目贴息金额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获得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小微企业。贴息按签订贷款合同国家同期基准利率的50%计算,单笔不超过20万元,每个企业1年享受1次贷款贴息。
第二十五条 积极协助我区企业纳入珠海市“四位一体”融资平台,主动协助企业申报贷款担保需要,加强为企业融资服务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积极推荐我区优质企业纳入珠海市区域集优债务融资项目,按照《珠海市区域集优项目实施方案》及《珠海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规程》对企业融资实施补贴。在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按照发债企业实际融资金额每年给予0.5%至2%的贴息,按其前期筹备费用50%的比例且累计不超过50万元进行扶持。
第二十六条 鼓励发展金融投资业。对新入驻我区的银行、保险、基金、金融租赁、小额贷款公司等法人企业,区政府给予银行机构奖励金奖励,按其给予我区企业贷款融资额度情况,一次性给予5万至20万元的奖励。对上述金融机构区域总部入驻我区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我区设立股权投资等法人机构,视同金融机构享受各种奖励。积极引导股权投资等法人机构对我区企业发展开展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
第二十七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我区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积极协助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省、市的各项扶持资金。
第二十八条 鼓励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机构来我区创业发展,从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在我区注册起三年内,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30%给予扶持。
第五章 培优促强
第二十九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当年度被国家、省、市的政府职能部门评定为各产业类别所获得名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奖励前十名,按第一名20万元,次名少1万元依次发放奖励金;省级奖励前五名,按第一名10万元,次名少1万元依次发放奖励金;市级奖励前三名,按第一名6万元,次名少2万元依次发放奖励金。
(二)对年度区财政贡献前十名的企业给予表彰,并奖励其法定代表人5万元。
(三)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给予表彰,并分别给予其法定代表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亿以上的企业,奖励标准按实际年度营业收入情况提交金湾区促进“三高一特”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第三十条 鼓励企业快速成长,按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分别给予研发费用配套资金支持:
(一)对于上年营业收入3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连续两年增速50%以上或上年增速100%以上,同时上年对区财政贡献不低于50万元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其上年对区财政新增贡献的60%资金支持其研发费用,支持资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于上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且连续两年增速45%以上或上年增速100%以上,同时上年对区财政贡献不低于300万元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其上年对区财政新增贡献的40%资金支持其研发费用,支持资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于上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连续两年增速40%以上或上年增速100%以上,同时上年对区财政贡献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其对区财政新增贡献的30%资金支持其研发费用,支持资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十一条 对金湾区经济社会发展示范带动作用特别强、发展潜力大、地方税收贡献多的产业项目或市场主体(机构),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我区新取得国际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国家、省级行政机关新评定或公布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出口(畅销)品牌称号的生产企业,按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第三十三条 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执行《金湾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办法》(珠金府〔2008〕53号),营造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大招商力度,吸引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增强我区综合竞争力。
第六章 政府服务
第三十四条 建立依法、公开、高效、规范、便民的政务服务体系,制定《金湾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十五条 建立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区领导挂点办事制度。坚持重点企业、企业项目落户和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坚持部门协同、区领导挂点,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六条 建立航空产业、生物医药产业和新能源产业等金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减少企业生产成本。鼓励企业成立驻金湾区公共服务平台,区政府给予资金、土地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监管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依法执法,坚持业务指导和教育整改为主。
第三十八条 符合《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可依法按基准地价的70%出让项目用地。
第三十九条 完善人才引进保障措施,加强在航空产业、生物医药、新能源及优势传统产业企业的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由区人社局制定专门的人才引进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促进、扶持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依法进行管理,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
(一)积极协助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建立、规范和健全行业职能。
(二)指导行业组织加强行业分析与预警、研究全行业技术进步、产业链延伸、帮助企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企业联合发展、提升资源集聚能力等方面的研究,为促进产业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定期组织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召开产业研讨会,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四十一条 建立有利于激发企业投资创业活力机制,加快推进金湾区社会信用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建成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
第七章 审定程序
第四十二条 初审复审。由符合扶持和奖励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街、园区提出申请。所在镇街、园区于次年1月20日将申报材料转报到区牵头部门。区牵头部门组织初审申报材料,并将初审意见于报送区促进“三高一特”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
第四十三条 审核审定。区促进“三高一特”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3月底前会同各主管部门形成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统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四十四条 拨付监管。经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由区财政局按审定意见将扶持资金拨付兑现到企业。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并强制收回扶持资金,缩减下一年度的申报计划。
第八章 相关说明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对既适用上级机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扶持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扶持奖励。同一事项(如获得奖励、称号或通过认证等)在低等次已作一次性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新的一次性奖励只奖励差额部分。
本《办法》涉及区级财政贡献扶持奖励,兑现时须扣除区财政对该企业各类资助、配套和奖励的额度。每个企业每年享受金湾区各项扶持政策资金总额不超过年度该企业缴纳税收对区财政实际贡献额。初创期的创新创业企业、孵化期企业和特色海洋经济和生态农业等无实际财政贡献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扶持奖励。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区级财政贡献额如无说明,均指企业主体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额。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区扶持奖励部分,视作同一产品、项目、标准市级以上相应资助、奖励的配套。企业获得的扶持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企业产品研发、技改扩能、管理层培训激励等。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新设立、新引进、新认定、新评定”企业,指以后每年新纳入我区税收征管的独立核算企业,不含将现有企业拆分或变更注册名称而设立的企业。本办法所指投资额,均不含土地成本和流动资金。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中央或市财税体制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同口径计算。贷款资金贴息按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当期人民银行公布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
第五十条 申报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应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财务制度健全,没有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没有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没有出现重大投诉事件和违法违纪等记录。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珠海市颁布的新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原区内同类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原区内政策条款与此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分别由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区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区海洋和农渔局、区财政局制定。企业改制挂牌上市、金融扶持产业发展细则由区金融工作部门制定,鼓励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现代服务业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工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由区科工贸信局牵头制定。现代农业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由区海洋和农渔局牵头制定。扶持和奖励资金监管办法由区财政局牵头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金湾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会同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扶持和奖励起始时间为,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