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对澳供水管道工程(南湾片区段)用地清场通告珠国土公告〔2016〕4号
用地清场通告
珠国土公告〔2016〕4号
因第四条对澳供水管道工程(南湾片区段)建设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根据《关于对澳供水管道工程及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工作会议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5〕112号)精神,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和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第四条对澳供水管道工程(南湾片区段)用地发布用地清场通告。
二、根据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1404***********95)和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香洲规划分局《关于申请明确第四条对澳供水管道工程(南湾片区段)用地范围的复函》(珠规建香〔2016〕3号),第四条对澳供水管道工程(南湾片区段)用地范围在珠海大桥东侧至南琴路,具体用地范围详见附图和现场界桩。
三、补偿标准:
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含临时设施)补偿标准,按照有权机关批准的方案执行。
四、项目用地范围的各权属单位、经济组织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配合属地征地拆迁工作部门办理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及现场测绘丈量工作,并清理场地、搬迁。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及现场测绘丈量工作的,其补偿内容以辖区征地拆迁工作部门的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五、本通告发布当天,公证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貌、涉及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实景录像和拍照取证,所得结果作为计算登记补偿的依据。
六、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地貌,所进行的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其他一切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等,一概不作任何补偿,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七、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不配合征地拆迁工作部门办理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清点、测量登记及补偿等工作,不清理场地、搬迁的,根据《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市土地主管部门或委托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直接组织清理场地,其地上青苗及附着物不予补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地上种养的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八、项目建设用地范围、位置、坐标,请自通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到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南屏镇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香洲分局或香洲区征地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中任一单位查询,联系方式如下:
(一)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梅华东路338号,联系电话:0756-8899110。
(二)南屏镇人民政府,地址:香洲区南屏镇坪岚路1号,联系电话:0756-8672063。
(三)市国土资源局香洲分局,地址:香洲区南屏镇坪岚路4号,联系电话:0756-8813123。
(四)香洲区征地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地址: 香洲区教育路青春一街1号,联系电话: 0756-2617736。
特此通告
***:《建设用地红线图》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