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民政局关于印发罗湖区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各业务主管单位、辖区社会组织:
为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和透明度,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罗委函〔2015〕20号)要求,区民政局制定了《罗湖区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罗湖区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办法(试行)》、《罗湖区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试行)》、《罗湖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罗湖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等五个文件,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罗湖区民政局
2016年12月26日
罗湖区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社会组织作为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主体之一,在本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推进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是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的有效途径,是提高社会组织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是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系列讲话精神,以及***颁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要求,促进我区社会组织的自律诚信、健康发展,提升社会组织的公信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自治、依章办事、恪守非营利的原则,树立诚信为本、诚实守信、有诺必践的理念,通过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推行服务承诺等,建立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律机制,切实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类推进。根据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的不同特点,明确加强自律与诚信建设的重点,分类推进,稳步实施。
(二)促进自律、增进诚信。促进社会组织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章程和各项规定开展活动,有效履行各项社会服务承诺,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三)信息共享、联合奖惩。推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共享和使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诚信缺失的社会组织载入《罗湖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并在“罗湖区电子政务网”公开发布,作为实行联合奖惩的依据。
三、工作目标
出台《罗湖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罗湖区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和《罗湖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社会组织的自律诚信和社会公信力水平得到有效提升,社会组织信用建设体系初步建立,社会组织“守信受益、失信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社会环境基本形成。
四、具体内容
(一)引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1.社会组织章程是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基本依据。社会组织的章程修改应当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程序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部门核准,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无业务主管单位部门的,直接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抵触部分无效。
2.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财务、人事、印章档案、重大活动备案、信息披露及分支机构管理等制度,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诚信自律和廉洁从业机制。
3.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权责明确、互相制约、运转协调的原则,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
(二)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行业自律制度
4.完善行业公约。制定和实施行业规范、服务标准、执业操守、违规惩戒、资质认证等行业管理制度,全面清理行业欺诈、提供虚假信息、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行业内各种不良行为惩戒力度。
5.坚持政社分开的原则。现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社会服务机构中兼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6.发挥枢纽型组织的行业指导作用。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和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依托健全的组织系统,加强对同类型、同性质、同行业、同领域社会组织或聚合在同一服务链的社会组织的协调、指导和自律管理,制订并遵守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三)全面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出台《罗湖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7.制定出台《罗湖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明确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内容与范围,依托“深圳民政在线”—“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栏目公开,让公民和其他利益相关人查询获取社会组织公开信息,推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评议监督。对违反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将被载入《罗湖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并在“罗湖区电子政务网”公开发布,实现信息共享、联合奖惩。
8.实行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社会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基本信息、治理信息、财务信息、公益活动信息以及与公益相关的其他活动信息等。
9.社会组织应公开以下组织基本信息:(1)机构名称、性质、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章程、业务范围、地址、全职与兼职工作人员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所属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经营实体的基本情况;(3)年检(年报)结论、评估等级、处罚情况、申请及获得免税待遇情况;(4)历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机构年度检查报告;(5)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理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成员基本信息。
10.社会组织应向社会公开通俗易懂的财务信息,内容至少包括资产构成、年度收入及结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项目成本、筹资费用及明细、受薪理事名单及其薪酬。慈善组织接受捐赠的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完整的审计报告。
11.具有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开展募捐前应公开如下信息:(1)募得资金后的详细使用计划,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地域、活动起止时间、募集款物数额及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的用途、募集款物的使用计划;(2)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动的方式(义演、义卖或是其他)、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开展的募捐活动应于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及结束后公开所募资金的总额、项目开支等基本情况。
12.接受捐赠的公益组织应定期公开捐赠信息及开具捐赠收据的情况,每年公开信息不得少于2次。
13.重大活动及事项公开。社会组织应对重大项目和突发事件引发的项目提供及时的信息公开。
(四)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出台《罗湖区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
15.依据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罗湖区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按年度或者不定期地抽取一定数量的社会组织进行检查。通过检查促进社会组织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章程和各项规定开展活动,促进自律诚信。
(五)加强对诚信缺失的社会组织严惩,出台《罗湖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16.把诚信缺失的社会组织载入《罗湖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并在“罗湖区电子政务网”公开发布,作为实行联合奖惩的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既是“诚信罗湖”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社会组织要围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推行服务承诺、规范自身行为等方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查找问题并进行整改,不断提升依法依章办事、公开透明运作的水平,积极参加规范化建设评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开展各类社会公益活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加强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是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引导社会组织开展有影响的社会主题公益活动或诚信服务承诺活动,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依法打击非法活动、查处违法活动,把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不断引向深入,及时准确、真实地记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把诚信缺失的社会组织载入《罗湖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并在“罗湖区电子政务网”公开发布,实现信息共享、联合奖惩。
罗湖区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罗湖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加强对区属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及《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罗湖区社会组织年度报告,是指罗湖区社会组织按年度向罗湖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报告上年度主体要素变化情况、活动情况、财务情况和本年度活动计划情况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第四条 区民政局对社会组织提交的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因年度报告数据信息产生的法律问题,由提交报告的社会组织负责。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向区民政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时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五条 社会组织每年1月1日起至5月31日24时前向区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期结束后,系统将关闭。逾期提交年度报告的,区民政局将其列入《罗湖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并在“罗湖区电子政务网”向社会公示。
当年成立的社会组织,自下一年度起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六条 年度报告内容:
(一)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资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信息;
(二)组织机构情况及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理事会、监事会履职情况及业务活动情况;
(四)理事、监事、会员、工作人员信息以及领取报酬的情况、会员名册;
(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六)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其他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和评估情况;
(八)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向会员收费的,还应当公布收费事项及收费标准;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九)***民政部门和深圳市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或者涉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或者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的,相关内容不予公开。
第八条 社会组织报送年度报告实行网上提交、接收、存档。年度报告要求为电子文档格式。报送时间至截止日期,区民政局将关闭网络端口。如无特殊情况,区民政局不接收纸质版本年度报告。社会组织应当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深圳民政在线”)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依据本办法规定不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社会组织填报年度工作报告时应当进行特别标注。
第九条 年度报告程序
(一)1月1日至5月31日24时,各社会组织登录“深圳民政在线”(网址:http://mzj.sz.gov.cn/cn/)→点击首页的“网上办事”→“网上申报”→“辖区社会组织”→“罗湖区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罗湖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进入后按照右侧提示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完成网上填报并点击提交。社会组织务必在5月31日24时前完成资料录入并提交,5月31日24时系统将关闭。
(二)区民政局在社会组织提交年度报告后对年度报告进行形式审查。不完整、不清晰的年度报告,须完善后重新报送。
(三)区民政局对《年度工作报告书》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报送要求的,将退回年度报告,社会组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深圳民政在线”)按照要求补充或者修改年度工作报告。
(四)年度报告获公开的社会组织,于年内持登记证书副本到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民政窗口加盖年度报告戳记。
第十条 社会组织应当通过信息平台、互联网和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开后,原则上不允许修改。社会组织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在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开后30日内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由区民政局开放网络端口,社会组织重新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区民政局将根据《罗湖区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选取(包括随机抽取)社会组织总数的5%-10%,联合业务主管(指导)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抽查。抽查情况通过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开,抽查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将依法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区民政局应当将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抽查结果通过“罗湖区电子政务网”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在规定截止日期前没有报送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区民政局将其载入《罗湖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并通过“罗湖区电子政务网”向社会公布;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有关规定的,区民政局可以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会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区民政部门进行投诉。区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年度报告符合要求,方可参加罗湖区《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资质认定。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年度报告符合要求,方可参加罗湖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登记及备案事项发生变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及备案手续。年度报告不作为手续办理环节。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罗湖区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和规范社会组织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的有关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罗湖区社会组织抽查监督(以下简称抽查),是指罗湖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依据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按年度或者不定期地抽取一定数量的社会组织进行检查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第四条 抽查工作遵循内容明确、程序合法、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区民政局开展抽查工作,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协助、整理、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第二章 抽查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抽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手续;
(二)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开展活动;
(三)是否制定了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按章程开展法人治理;
(四)修改章程是否报登记机关核准;
(五)是否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是否开展了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六)住所是否与登记核准的地址一致;
(七)是否有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八)年度报告是否符合规定;
(九)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及公益事业等财务支出和收入来源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规定;
(十)慈善募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十一)慈善捐赠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十二)慈善财产是否按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十三)开展慈善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十四)是否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十五)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
区民政局实施抽查时,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检查内容中选择若干项开展监督检查,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其他检查内容。
第七条 抽查分为例行抽查和分类抽查两种方式。
第八条 例行抽查是指区民政局按年度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社会组织进行监管。抽查比例为已登记社会组织总数的5-10%。
第九条 分类抽查是指区民政局不定期地根据不同类别社会组织开展的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抽查比例为相应类别已登记社会组织总数的5-10%。
第十条 社会组织有以下情形的,区民政局将其列入抽查的社会组织名单:
(一)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二)其他部门移交的;
(三)未进行年度报告的、或者未按要求披露年度报告;
(四)有被上访记录或被投诉、举报的;
(五)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活动异常永久名录的;
(六)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的。
第三章 抽查的实施与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实施社会组织抽查,要做到宣传教育、行政指导、行政监督、行政执法相结合,达到预防和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的效果。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外,例行抽查和分类抽查的社会组织名单由区民政局确定。原则上,具有以下情形的社会组织应重点进行检查:
(一)两年内承接过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
(二)两年内接受过罗湖区政府资助的社会组织;
(三)获评3A级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
(四)已进入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目录的社会组织;
(五)一年内受到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
(六)被新闻媒体曝光和被投诉、举报的社会组织;
经抽查合格的社会组织,自完成监督检查之日起6个月内,区民政局不再就同一内容开展检查,但社会组织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外。
第十三条 开展抽查工作时,区民政局可以到社会组织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实行书面检查。
第十四条 开展现场检查时,无需提前通知被检查的社会组织。区民政局可以采取询问被检查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要求现场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也可以通过访问被检查社会组织的服务对象等方式了解情况。
第十五条 开展书面检查时,区民政局可以要求社会组织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开展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十六条 开展抽查工作时,区民政局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使用其他政府部门出具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结论。
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可以会同社会组织的区业务主管(指导)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抽查内容涉及审计、财政、公安等部门监管职能的,区民政局可以联合公安、审计、财政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联合检查。
第十八条 对被抽查社会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 采用现场检查方式抽查的,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现场查看。按照本办法规定,重点检查社会组织有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的行为;
(二)记录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抽查记录表,如实记录社会组织基本情况、抽查情况、现场处理情况,由执法人员和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在场工作人员签字或盖章;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在场工作人员拒不签字或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三)做出检查结论。区民政局根据检查情况做出检查结论。发现问题的,视情形限期整改;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采用书面检查方式抽查的,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书面通知。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检查内容、所需材料及报送方式、报送期限、收件人、联系人等信息书面通知社会组织;
(二)记录检查情况。制作书面抽查记录表,如实记录社会组织基本情况、抽查情况;
(三)做出检查结论。区民政局根据检查情况做出检查结论。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发现社会组织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开展调查。处理意见应当记录在书面抽查记录表中。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局根据社会组织抽查情况,自检查工作完成之日起30日内通过“罗湖区电子政务网”公布,对抽查的结果进行公示,对于有问题的社会组织不按要求整改的将被载入罗湖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活动异常永久名录,并及时通知被抽查的社会组织自行查阅检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抽查结果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社会组织激励扶持评选、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四章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处理:
(一)不在登记核准的住所办公或阻挠区民政局和相关部门进入办公场所检查的;
(二)无法在检查现场提供登记证书、会计账簿的;
(三)无法在检查现场提供与本办法规定的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提供的;
(四)社会组织未在区民政局通知的期限内报送材料的;
(五)接到检查通知的社会组织连续两次推脱检查,导致无法开展检查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接受区民政局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社会组织拒不接受或不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有弄虚作假等不予配合监督检查情节的,区民政局可以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载入《罗湖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检查人员少于2人的;
(二)检查人员无法出具抽查通知书或有效执法证件的;
(三)检查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抽查社会组织名称与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有其他依法可以拒绝抽查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有违法行为的,由区民政局依法进行处罚;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罚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区民政局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书面告知具体整改要求。
区民政局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社会组织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社会组织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
第二十七条 被抽查社会组织对公示的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民政局应当在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通过复查发现检查结果存在错误的,区民政局应当自复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区民政局或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罗湖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强化社会组织的自治自律意识,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罗湖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区民政局和社会组织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和自身运作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公开信息的行为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发布损害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社会组织公开信息按照公开主体可分为区民政局公开信息和社会组织公开信息。
第五条 区民政局公开信息内容:
(一)社会组织登记信息;
(二)社会组织年检或年度报告信息;
(三)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信息;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
(五)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
(六)社会组织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目录信息;
(七)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活动异常永久名录信息;
(八)社会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监督管理信息;
(九)举办重大社会活动或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等重大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社会组织按照法定方式公开信息,同时通过公共信息公布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包括除涉及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内容外的其他应公开信息:
(一)经核准的组织章程;
(二)社会组织负责人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组织机构,人员职责及基本情况;
(三)收费项目、经许可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和服务责任;
(五)开展募捐活动、接受国家拨款、接收社会捐赠、接收资助资金或接收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该项内容公开次数每年不得少于2次);
(六)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
(七)年度工作报告;
(八)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九)接受奖励情况;
(十)接受评比、达标、评估信息;
(十一)开展国际合作信息;
(十二)举办重大社会活动或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等重大信息;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社会组织在住所(或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信息: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正本);
(二)收费许可证(正本);
(三)组织章程(或章程摘要);
(四)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根据规定应当在住所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社会团体在组织内部向其成员公开以下信息:
(一)会费收支情况;
(二)财务工作报告;
(三)监事会、理事会决议、决定;
(四)关联交易情况;
(五)重大事件;
(六)内部管理制度;
(七)章程规定其他应当在内部公开的信息。
社会团体对其成员公开信息时,以其成员方便获取的方式提供。
第九条 对申请信息公开的社会组织会员、捐赠人、其他受赠主体、受益人等利益相关方,社会组织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组织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于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答复。
捐赠人、受赠人、受益人或者社会组织等利益方认为社会组织公开的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向社会组织提出异议,社会组织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十条 区民政局公开信息在“罗湖区电子政务网”公开发布,如有必要,将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公开信息首选在本单位网站公开,也可委托有关社会组织网站进行公开。其中必须公开的内容须通过区民政局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公开信息内容中应注明该社会组织的咨询、联系方式和日常办公、活动地址。公开的范围应当能够覆盖该社会组织的活动地域。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公开信息涉及有关活动的,要持续至活动结束。
第十四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修改后,不覆盖原信息,一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应加强网站建设,搭建信息平台,创新信息公开方式,提高社会组织运作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和社会组织对本单位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接受政府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内部管理办法,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要建立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区民政局在开展年度报告、抽查监督、等级评估等工作时,将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将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水平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会员信息、捐赠人和受赠人信息等牟利。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社会组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报道,要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必要时可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社会组织公示的信息虚假的,有权向区民政局举报,区民政局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不履行法定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由区民政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在“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予以公示,提醒其履行公开义务。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载入《罗湖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由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罗湖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深圳市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罗湖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登记注册和备案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称的社会组织,是指在区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活动异常名录,是指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不规范、诚信缺失,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处于非正常活动状态的名单。
第四条 区民政局负责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民政局管理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应遵循事实清楚、程序规范、手续齐全、准确及时的原则,发现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应及时确认,通报情况,纳入名录。
第二章 活动异常名录载入
第六条 区民政局通过抽查监督等监督管理措施、其他行政机关通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发现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载入活动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二)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其他应公示信息的;
(三)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诚信缺失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
(五)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连续六个月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或者存在严重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开募捐资格条件有关情形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入活动异常名录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社会组织被撤销、吊销登记证书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或者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的其他情形的,由区民政局载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
被载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的行业协会,不得再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其他社会组织被依法载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社会组织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情形的,区民政局应当在认定其有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载入决定,将其载入活动异常名录,通过“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予以公示。
区民政局作出将社会组织载入活动异常名录的载入决定前,应当告知社会组织作出载入活动异常名录决定的实事、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应当通过“罗湖区电子政务网”或其他途径公告告知。
第九条 区民政局做出将社会组织载入活动异常名录的载入决定,应当包括社会组织名称、登记证号、载入日期、载入事由、做出决定机关。
区民政局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社会组织联系。经向社会组织登记的住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
第三章 活动异常名录移出
第十条 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社会组织次年度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可以自年度报告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局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除前款规定外,被载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履行相关义务的,可以向区民政局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一)补交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材料并公示的;
(二)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社会组织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
(三)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社会组织履行相关义务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社会组织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但自被登记载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且载入活动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区民政局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但依据法律、法规应当载入异常永久名录,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的,区民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做出移出决定或不予移出决定。
区民政局做出移出决定的,应当自做出移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的信息在“罗湖区电子政务网”或其他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区民政局做出不予移出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移出决定应当包括社会组织名称、登记证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做出决定机关;不予移出决定应当包括社会组织名称、登记证号、不予移出的事由、做出决定机关。
第四章 运用、异议处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被载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应当及时按照公示信息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被区民政局依法处罚的,区民政局依据相关规定将其信息录入“罗湖区电子政务网”公开发布。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和对社会组织载入活动异常名录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的信息,由区民政局依据相关规定录入“罗湖区电子政务网”公开发布。
前款所称管理人员,包括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的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及其他负责人。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被载入活动异常名录的,在载入异常名录期间,不得列入《罗湖区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已列入该目录的,应当按规定移出。
区民政局在资金扶持、等级评估、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将社会组织是否被载入活动异常名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其他有关部门在开展上述工作时,可将社会组织是否被载入活动异常名录作为考量因素。
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应当按照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或者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载入、移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有关的证据、文书等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对被载入活动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决定的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民政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区民政局发现将社会组织载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罗湖区电子政务网”公开发布更正信息。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认为错误信息存在现实影响的,可以向区民政局提出消除影响的书面申请,区民政局应当予以审核,并将审核、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在活动异常名录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区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区民政局所有。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社会组织被载入活动异常名录或活动异常永久名录的,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罗湖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