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咳药水不能用误解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沿河东路348号的逢春医药店、人民西路附近的济生医药等多家药店违规销售含可待因的止咳药水,香洲区食药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媒体报道中提到的药店进行了检查,现场均未发现有经营含可待因的止咳药水,购进记录和销售记录中均未发现有该类药品经营行为;报道中所提强力枇杷露等虽含罂粟壳成份,但不属于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管理范畴,药店可以合法销售。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10号),2015年5月1日起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2017年1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含可待因药品说明书的公告》(2016年第199号),要求在说明书的“儿童用药”项下,应注明“12岁以下儿童禁用本品。对于患有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的12—18岁儿童和青少年不宜使用本品”。目前,香洲区零售药店无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也禁止经营此类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
香洲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您,儿童咳嗽最好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在医生的指导下用药,不要随意购买药品服用。如果药品经营单位有销售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等药品违法行为欢迎拨打12345投诉举报。
备注:目前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品种有: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联邦止咳露)、愈酚伪麻待因口服溶液 、可愈糖浆、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可非)、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新泰洛其)、愈酚待因口服溶液(联邦克立安)、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立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Ш)(克斯林)、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奥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