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乡镇(街道)司法所立户定编后人员管理的意见
粤人发〔2001〕199号
各市、县(区、市)人事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01〕13号)的精神,根据《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干警录用、选调暂行办法》(粤人发〔2001〕5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乡镇(街道)司法所作为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在重新核定编制后人员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镇(街道)司法所人员纳入公务员队伍,由县(市、区)司法局统一管理。
二、原属行政编制(包括中央下达的司法助理员专项编制和地方调配的行政编制)并已按政策规定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司法所人员,本人自愿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经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考核,省司法厅核准,由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吸收为司法所干警。
(一)至2001年12月31日止,按当地机构改革确定的年龄段划线,未到离岗退养年龄的。
(二)文化程度中专以上,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基层法律实际工作能力,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对从事司法行政工作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特别优秀的人员,学历可放宽至高中。
(三)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女性身高1.55米以上,体检合格,无残疾。
(四)没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
三、乡镇(街道)司法所所长重新任命。司法所所长的任免、调动,须征求乡镇(街道)党委的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及人员的稳定性,继任的司法所所长原则上暂不进行轮岗交流,若确需轮岗交流的,由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党委商定。工作正常化后,司法所所长要实行轮岗交流制度。凡已任满5年的,要轮岗交流。具体办法由县(市、区)司法局制定。
四、原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有吸收为司法所干警的,一律参加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定员定岗,由乡镇(街道)统筹安排。愿意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在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后,可在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执业。
五、司法所新录用人员,严格按《实施办法》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县(市、区)司法局向人事部门提出进人计划,报地区以上市人事部门审核、省人事厅审批后,衽公开招考。录用对象经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初审、报省司法厅审核同意,由地级以上市人事部门批准录用。
六、凡违反《实施办法》、《暂行办法》和粤委办〔2001〕13号文件规定留任、录用或调入司法所的人员,一律清退,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司法所所长每5年须由司法厅轮训一次,其他人员参加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的统一培训,每年不少于10天;新录用的司法所干警必须经过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司法局组织的初任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培训合格后发给《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凭此证上岗。培训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八、司法所干警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应统一着制式服装,并佩带较醒目的工作证。
九、本意见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200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