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工作的通知(珠规建质〔2017〕166号)
珠规建质〔2017〕166号
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中心、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审图、生产、施工、监理单位,市建筑业协会:
为加强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技术认定工作,确保我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和稳步推进,杜绝装配式建筑设计源头出现重大技术问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珠府〔2017〕69号)和《关于印发
一、技术认定
本《通知》所称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是指为鼓励装配式建筑的实施和推广,我局组织有关专家依照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的有关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并出具技术认定意见书的活动。本技术认定工作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阶段之间进行。市住规建局是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实施机构”)负责具体组织专家实施技术认定工作。
二、下列装配式建筑项目进行技术认定
(一)政府投资为主的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
(二)集中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三)新出让的商业用地项目,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居住项目;地上建筑面积为8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办公、酒店项目。多个相邻地块由同一家用地单位取得并统一规划的,视为同一项目。
(四)建设单位在自有土地上实施装配式建筑,并申请建筑面积奖励的项目。
(五)申请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资助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六)其他需要进行技术认定的项目。
三、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
(一)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珠海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申请表》(***1)要求,向珠海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完整的相关材料。包括:《珠海市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书》(***2)《珠海市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审查意见书》(***3)《珠海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4)《珠海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以及项目设计文件。符合《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导则》相关实施要求的,同时提供《珠海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易建性评价标识申报自评估报告》(***5)
(二)收到前项所述材料后,组织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等相关专家按照装配式建筑的审查要点对上述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填写《珠海市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书审查表》(***6)《珠海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审查表》(***7),提出评审意见(***8)。
(三)根据评审意见,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信息网”公示5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出具《珠海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意见》(***9)。
四、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的后续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认定意见书、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申请表、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书、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珠海市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书审查表、珠海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审查表以及专家审查意见表等相关材料提交至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等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才能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中注明“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预制率和装配率等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的字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