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解散的审批—14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一、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解散的审批—14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行政许可事项:是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5、《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6、《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实施机关: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实施程序:申报→审查→呈报 省厅
申报条件:
(1)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2) 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不低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 外商投资企业改制前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申报材料:
(审批所需资料一式一份,另注明除外)
(1) 企业申请书(不设董事会的外资企业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 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董事会决议(1份,企业自留及报有关部门4份);
(3)原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1份,企业自留及报有关部门4份);
(4)企业资产评估报告(1份,企业自留及报有关部门4份);
(5)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1份,企业自留及报有关部门4份);
(6)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份,企业自留及报有关部门8份);
(7)企业最近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1份,企业自留及报有关部门4份);
(8)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登记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9)发起人资信证明;
(10)新董事会名单、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企业自留及报有关部门6份);
(11)监事会成员名单或监事委派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企业自留及报有关部门6份);
(12)企业原合同、章程(包括历次修改的合同、章程)及审批机关的历次批准文件复印件;
(13)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1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15)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16)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表11)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上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事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方式:2538390,2538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