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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7日发表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共13项)

  编号   省政府下放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01     采矿权新立登记

  02     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03     地质勘查资质丙级审批

  04     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登记

  05     探矿权转让审批

  06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

  0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丙级资质审批

  08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09     市域内示意性地图审批

  10     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11     土地复垦方案审批

  12     农林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项目用地审核

  1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01号  采矿权新立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开采矿产资源,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的矿种应为非国家授权和不跨地级市的非金属矿产,具体矿种应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9〕527号)规定下放权限的目录范围内。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三条、第十六条;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令第241号发布)第三条;

  (三)《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应当符合《深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关于矿产资源开采区的要求。审批方式包括协议、招标、拍卖、挂牌。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登记,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省、市矿产资源规划;

  2.采矿权取得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3.申请人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和矿区范围图;

  4.已按规定签订了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

  5.有可供开采的矿种和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经地矿主管部门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及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资金;

  6.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矿山开采及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技术和设备条件。

  (二)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政审批或协议的方式出让:

  1.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2.***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以及为***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3.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而设置的采矿权;

  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5.国家出资为国有大中型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三)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招标的方式出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2.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3.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拍卖的方式出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勘查已达到普查(含)以上程度的金属矿产地;

  2.勘查开采已探明储量规模达到中型(含)以上的金属矿产地;

  3.开采技术要求低、市场条件较好且投资者竞买意向集中的矿产资源;

  4.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九条;《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粤国土资法规发〔2010〕58号)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采矿权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三)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和矿区范围图(原件1份);

  (四)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资金、设备、技术人员明细材料)(原件1份);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原件1份);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外资批准证书(指“三资”企业)(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备案证明(原件1份);

  (九)水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原件1份);

  (十)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原件1份);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十二)林业部门对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指石矿、粘土矿占用林地情况)(原件1份);

  (十三)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原件1份);

  (十四)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各1份);

  (十五)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及备案证明(原件各1份);

  (十六)土地复垦方案及其评审意见(原件各1份);

  (十七)查明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6份);

  (十八)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指划定矿区范围时未提供或有变动的)(原件1份)。

  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放实施)。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管理局审查,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作出准予开采或者不予开采的决定,颁发《采矿许可证》—→转回管理局发文。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证件:《采矿许可证》。

  有效期限: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采矿权(《采矿许可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经批准领取《采矿许可证》的,依法收取采矿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另外,采矿权人应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

  其中采矿权价款按评估价(评估按照法规规章规定进行)计收。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原地质矿产部地发〔1987〕289号)第二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2月15日至4月30日间年检。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粤国土资矿管发〔2007〕50号)第六条。

02号  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非国家授权和不跨地级市的非金属矿产的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审批。

  开采的矿种应为非国家授权和不跨地级市的非金属矿产,具体矿种应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9〕527号)规定下放权限的目录范围内。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六条、第十八条;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令第241号发布)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9月2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采矿权延续登记: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二)采矿权变更登记:

  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可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

  1.变更开采方式;

  2.变更开采主矿种;

  3.变更矿区范围;

  4.变更采矿企业名称;

  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6.变更生产规模。

  (三)采矿权注销登记: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采矿权延续登记: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原件1份);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原件1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5.采掘工程平面图(原件1份);

  6.井上井下对照图(指地下开采矿山)(原件1份);

  7.缴费证明(含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原件1份);

  10.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缴纳证明(原件1份);

  11.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原件各1份);

  12.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及备案证明(原件各1份);

  13.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6份)

  14.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份);

  15.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16.林业部门对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指石矿、粘土矿占用林地情况)(原件1份)。

  (二)采矿权变更登记:

  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根据不同变更内容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见下表所示:

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一览表


申请类型

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备注

变更开采方式

1

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2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5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6

缴费证明(含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7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备案证明

 

8

水利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9

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10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变更开采主矿种

1

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2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5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

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备案证明

 

7

缴费证明(含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8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9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变更矿区范围

1

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2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4

矿区范围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5

井上井下对照图

指地下开采矿山

6

补充勘查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7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

 

8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9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备案证明

指扩大矿区范围的

10

水利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指扩大矿区范围的

11

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指扩大矿区范围的

12

土地复垦方案及其评审意见

指扩大矿区范围的

13

占用储量登记书(6份)

 


申请类型

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备注

变更矿区范围

14

缴费证明(含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15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1

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2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4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证明

 

5

主管部门批准意见(国有、集体)

 

6

缴费证明(含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7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1

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2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4

批准采矿权转让文件

 

5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6

占用储量登记书(6份)

原未办理占用储量登记或占用储量发生变化的

变更生产规模

1

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2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5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指扩大生产规模的

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备案证明

指扩大生产规模的

7

缴费证明(含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8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三)采矿权注销登记:

  1.采矿权注销申请报告(原件1份);

  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3.闭坑(关闭)报告批准书(原件1份);

  4.闭坑报告储量评审和备案证明(原件1份);

  5.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6份);

  6.主管部门批准意见(国有、集体)(原件1份);

  7.土地复垦、环保、安全等遗留问题处置方案(原件1份);

  8.缴费证明(含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放实施)。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二)管理局审查,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三)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1.延续登记的,作出准予延续或者不予延续的决定,颁发《采矿许可证》;

  2.变更登记的,作出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换发《采矿许可证》;

  3.注销登记的,发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文件。

  (四)转回管理局发文。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参照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时限(40个工作日)执行。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审批凭证:延续、变更登记为《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为注销采矿许可证的批复文件;

  (二)有效期限:

  1.属于延续情形的有效期限: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2.属于变更情形的有效期限:按照原《采矿许可证》的期限不变。

  3.属于注销情形的,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延续、变更的,取得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注销的,注销采矿权(收回《采矿许可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经批准延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大型矿山收费500元、中型矿山收费300元、小型矿山收费200元。

  经批准变更领取《采矿许可证》的,收费100元。注销的,不收取费用。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延续、变更取得采矿权的,每年2月15日至4月30日间年检。注销采矿权的,无年审。

  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粤国土资矿管发〔2007〕50号)。

03号  地质勘查资质丙级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地质勘查资质丙级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3日***令第520号发布)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

  (四)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按照《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国土资发〔2008〕137号)执行。

  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新立:

  1.《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新设)》(原件1份);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企业法人为工商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为中央或省级机构编制委员会颁发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勘查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4.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和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5.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6.地质勘查资质申请材料电子报盘(新设)。

  (二)延续:

  1.《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延续)》(原件1份);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勘查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4.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和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5.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6.地质勘查资质申请材料电子报盘(延续);

  7.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申请时提交复印件,领证时交回原件)。

  (三)变更:

  1.《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变更)》(原件1份);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变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4.地质勘查资质申请材料电子报盘(变更);

  5.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申请时提交复印件,领证时交回原件)。

  (四)补证:

  1.《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补证)》(原件1份);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3.遗失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声明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4.地质勘查资质申请材料电子报盘(补证);

  5.尚未遗失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申请时提交复印件,领证时交回原件)。

  (五)注销:

  1.《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注销)》(原件1份);

  2.注销原因或理由及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地质勘查资质申请材料电子报盘(注销);

  4.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探矿权和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578号)***2。

  六、申请表格

  《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新立、延续、变更、补证、注销)》,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放实施)。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新立、延续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作出准予发证(延续)或者不予发证(延续)的决定(以上程序20个工作日内完成)—→准予的,予以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制作《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公示期有异议的,申请单位提交相关说明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文。

  (二)变更、补证、注销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作出准予变更(补证、注销)或者不予变更(补证、注销)的决定—→准予的,制作《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注销的除外,应作出批复)—→发文。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后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变更、补证、注销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证件:新立、延续、变更、补证的,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注销的,准予注销的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5年。

  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1月。

  依据: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0〕14号)。

04号  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非扩大勘查范围和不跨地级市的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登记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三条;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令第240号发布)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探矿权延续登记:

  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二)探矿权变更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1.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2.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3.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三)探矿权保留登记: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四)探矿权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按规定程序向登记机关提交勘查许可证注销申请:

  1.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

  2.申请采矿权的;

  3.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4.已2次申请延长探矿权保留期且探矿权保留期届满的。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表1. 探矿权延续申请材料一览表

 

申请类别

序号

材料名称

纸质材料

要求及份数

电子文档

格式要求

备注

 

延续

申请

项目

一般

要件

 

材料清单

 

TXT

材料目录

 

1

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TXT

报盘文件

 

TIFF或JPEG

 

 

2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TIFF或JPEG

 

 

3

勘查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所有级别)

复印件

TIFF或JPEG

 

 

4

地质勘查合同

 

TIFF或JPEG

 

 

5

勘查实施方案及***(工程布置图及剖面图)

 

Word文档,扫描文件为TIFF或JPEG

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插入Word文档

 

6

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总结报告

 

Word文档,扫描文件为TIFF或JPEG

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插入Word文档

 

7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或国家计划批文(复印件)

 

TIFF或JPEG

 

 

8

勘查许可证

原件

TIFF或JPEG

 

 

9

申请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TIFF或JPEG

 

 

10

有效期限内各勘查年度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及***(资金投入会计报表)

 

TIFF或JPEG

 

 

11

有效期限内各勘查年度的探矿权使用费缴费收据

复印件

TIFF或JPEG

 

 

表2. 探矿权变更勘查区范围申请材料一览表

申请类别

序号

材料名称

纸质材料要求及份数

电子文档
格式要求

备注

变更勘查区范围申请项目

一般要件

 

材料清单

 

TXT

材料目录

1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TXT

报盘文件

TIFF或JPEG

 

2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TIFF或JPEG

 

3

勘查许可证

原件

TIFF或JPEG

 

4

勘查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所有级别)

复印件

TIFF或JPEG

 

5

地质勘查合同

 

TIFF或JPEG

 

6

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总结报告

 

Word文档,扫描文件为TIFF或JPEG

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插入Word文档


 续表2. 探矿权变更勘查区范围申请材料一览表

申请类别

序号

材料名称

纸质材料

要求及份数

电子文档

格式要求

备注

变更勘查区范围申请项目

一般要件

7

勘查实施方案及***(工程布置图及剖面图)

 

Word文档,扫描文件为TIFF或JPEG

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插入Word文档

8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或国家计划批文(复印件)

 

TIFF或JPEG

 

9

申请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TIFF或JPEG

 

10

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TIFF或JPEG

 

涉外
项目

11

公司章程

复印件

TIFF或JPEG

 

合作
项目

12

合作合同

复印件

TIFF或JPEG

 

表3. 探矿权变更勘查主矿种申请材料一览表

申请类别

序号

材料名称

纸质材料
要求及份数

电子文档
格式要求

备注

变更勘查主矿种申请项目

一般要件

 

材料清单

 

TXT

材料目录

1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TXT

报盘文件

TIFF或JPEG

 

2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TIFF或JPEG

 

3

勘查许可证

原件

TIFF或JPEG

 

4

勘查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所有级别)

复印件

TIFF或JPEG

 

5

地质勘查合同

 

TIFF或JPEG

 

6

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总结报告

 

Word文档,扫描文件为TIFF或JPEG

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插入Word文档

7

勘查实施方案及***(工程布置图及剖面图)

 

Word文档,扫描文件为TIFF或JPEG

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插入Word文档

8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或国家计划批文(复印件)

 

TIFF或JPEG

 

9

申请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TIFF或JPEG

 

表4. 探矿权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地址申请材料一览表

申请类别

序号

材料名称

纸质材料

要求及份数

电子文档

格式要求

备注

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地址申请项目

一般要件

 

材料清单

 

TXT

材料目录

1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TXT

报盘文件

TIFF或JPEG

 

2

申请区块范围图

 

TIFF或JPEG

 

3

勘查许可证

原件

TIFF或JPEG

 

4

勘查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所有级别)

复印件

TIFF或JPEG

 

5

申请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TIFF或JPEG

 

6

变更后探矿权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Word文档,扫描文件为TIFF或JPEG

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插入Word文档

7

改变名称的批准文件

 

Word文档,扫描文件为TIFF或JPEG

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插入Word文档

表5. 探矿权保留申请材料一览表

申请类别

序号

材料名称

纸质材料
要求及份数

电子文档
格式要求

备注

保留申请项目

一般要件

 

材料清单

 

TXT

材料目录

1

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

 

TXT

报盘文件

TIFF或JPEG

 

2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TIFF或JPEG

 

3

勘查许可证

原件

TIFF或JPEG

 

4

申请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TIFF或JPEG

 

5

有效期限内各勘查年度的探矿权使用费缴费收据

复印件

TIFF或JPEG

 

首次申请另附

6

地质勘查报告

 

Word文档 ,扫描文件为TIFF或JPEG

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插入Word文档

7

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文件

 

TIFF或JPEG

 

8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TIFF或JPEG

 

9

有效期限内各勘查年度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及***(资金投入会计报表)

 

TIFF或JPEG

 

表6. 探矿权注销申请材料一览表

申请类别

序号

材料名称

纸质材料

要求及份数

电子文档

格式要求

备注

注销申请项目

一般要件

 

材料清单

 

TXT

材料目录

1

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TXT

报盘文件

TIFF或JPEG

 

2

勘查许可证

原件

TIFF或JPEG

 

3

项目完成报告或者项目终止报告

 

Word文档,扫描文件为TIFF或JPEG

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插入Word文档

4

项目成果材料汇交的证明文件

 

TIFF或JPEG

 

5

有效期限内各勘查年度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及***(资金投入会计报表)

 

TIFF或JPEG

 

 注:以上表1至表6的填写说明及要求:

  1.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必须为中行、工行、建行或农行出具的资金证明专用文本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已经过年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均必须在有效期限之内。

  3.复印件一律必须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4.除特别说明外,表中所列材料均指加盖相应单位公章的原件。

  5.探矿权申请实行电子申报,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同时,需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文档。

  6.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视同不齐全处理。

  7.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不予受理。

  8.以上申请材料除地质勘查资质原件外,均为一式3份。

  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探矿权和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578号)***1。

  六、申请表格

  《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放实施)。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二)管理局审查,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三)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的,作出准予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或者不予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的决定,颁发《勘查许可证》;

  注销的,发出准予或者不予探矿权注销的批复文件。

  (四)转回管理局发文。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审批证件: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的,发出《勘查许可证》;探矿权注销的,发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探矿权的文件;

  (二)有效期限:探矿权延续、保留最长2年;探矿权变更年限依照原《勘查许可证》不变;探矿权注销的,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的,取得探矿权(《勘查许可证》)。探矿权注销的,注销探矿权。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的,收费50元。探矿权注销不收费。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探矿权转让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且不跨地级市的探矿权转让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三条、第六条;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令第240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令第242号发布)第三条、第四条;

  (四)《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六条、第七条;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探矿权转让变更申请材料一览表

申请类别

序号

材料名称

纸质材料要求及份数

电子文档
格式要求

备注

探矿权转让变更申请项目

一般要件

 

材料清单

 

TXT

材料目录

1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TXT

报盘文件

TIFF或JPEG

 

2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TIFF或JPEG

 

3

勘查许可证

原件

TIFF或JPEG

 

4

勘查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所有级别)

复印件

TIFF或JPEG

 

5

受让人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TIFF或JPEG

 

6

申请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TIFF或JPEG

 

7

受让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TIFF或JPEG

 

8

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TXT

报盘文件

TIFF或JPEG

 

9

探矿权转让合同

 

TIFF或JPEG

 

10

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

 

TIFF或JPEG

 

11

自取得探矿权至今各勘查年度的探矿权使用费缴费收据

复印件

TIFF或JPEG

 

12

县级国土资源局探矿权转让初审意见

 

TIFF或JPEG

 

继续勘查

13

受让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地质勘查合同

 

TIFF或JPEG

 

14

勘查实施方案及***(工程布置图及剖面图)

 

Word文档,扫描文件为TIFF或JPEG

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插入Word文档

再次转让

15

原转让审批文件

 

TIFF或JPEG

 

未满两年

16

地质勘查报告

 

Word文档,扫描文件为TIFF或JPEG

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插入Word文档

17

储量评审及备案文件

 

TIFF或JPEG

 

国家计划项目

18

探矿权评估报告和备案文件

 

Word文档,扫描文件为TIFF或JPEG

扫描评估报告加盖红章的页面及备案文件,插入Word文档

19

国家计划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TIFF或JPEG

 

转入
采矿

20

采矿资质证明材料

 

TIFF或JPEG

 

注:上表的填写说明及要求:

  1.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必须为中行、工行、建行或农行出具的资金证明专用文本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已经过年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均必须在有效期限之内。

  3.复印件一律必须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4.除特别说明外,表中所列材料均指加盖相应单位公章的原件。

  5.探矿权申请实行电子申报,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同时,需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文档。

  6.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视同不齐全处理。

  7.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不予受理。

  8.以上申请材料除地质勘查资质原件1份外,均为复印件3份,验原件。

  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探矿权和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578号)***1。

  六、申请表格

  《探矿权转让申请书》、《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放实施)。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管理局审查,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作出准予探矿权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决定,出具文件—→转回管理局发文。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

  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证件:准予探矿权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文件。

  有效期限:无。

  转让人和受让人在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换发《勘查许可证》手续。

  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办理探矿权人变更登记的必要条件。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令第394号发布)第三十六条;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发布)第四条、第五条;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第三条;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2.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的单位,除满足上述规定的资质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5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3.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10%。

  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申请表(原件3份);  

  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复印件3份,验原件);

  3.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3份,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

  5.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

  6.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复印件3份,验原件);

  7.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原件3份);

  8.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复印件3份,验原件);

  9.近5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原件3份)。

  上述材料应当附电子文档1份。

  (二)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申请表(原件3份);

  2.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

  4.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

  5.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复印件3份,验原件);

  6.单位主要监理设备清单(原件3份);

  7.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材料(复印件3份,验原件);

  8.近5年内无质量事故证明(原件3份)。

  上述材料应附电子文档1份。

  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资质申请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申请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放实施)。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作出准予发证(延续)或者不予发证(延续)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完成)—→准予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颁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审批结果在媒体上公告。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其中:1.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2.专家评审和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3年。

  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

  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7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丙级资质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丙级资质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令第394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发布)第五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10%;

  (四)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80万元以上;

  (五)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名;

  (六)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资质申报表(原件3份);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以及任命、聘用文件(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

  (五)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

  (六)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

  (七)管理水平与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其证明文件(原件各3份);

  (八)技术设备清单(原件3份)。

  以上材料均应附电子文档1份。

  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放实施)。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作出准予发证(延续)或者不予发证(延续)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完成)—→准予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颁发地质灾害治理评估资质证书;审批结果在媒体上公告。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其中:1.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专家评审和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丙级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3年。

  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8号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深圳市设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9月4日***令第203号发布)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因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书》(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见***《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

  (三)标注测量标志位置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平面图(复印件1份);

  (四)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规划设计图纸(复印件各1份);

  (五)属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还应提交迁建永久性测量标志补偿方案(原件1份)。

  依据:《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拆迁测量标志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放实施)。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管理局审查,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作出准予拆迁或者不予拆迁的文件—→转回管理局发文。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予拆迁的,核发《准予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通知书》;不予拆迁的,核发《不予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通知书》。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准予拆迁的,属基础性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申请人应当在支付迁建费用后方可实施拆迁;属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申请人应当在完成补偿后方可实施拆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属基础性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经审核同意拆迁的,申请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标准支付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9号  市域内示意性地图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不跨地级市的市级示意性地图审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1995年7月10日***令第180号发布)第十七条;

  (三)《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06年6月2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4号发布)第六条;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五)《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2003年5月9日国家测绘局公布);

  (六)《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国测图字〔2009〕2号);

  (七)《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程序规定(试行)》(国测图字〔2007〕6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地图编制”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二)不跨地级以上市县级示意性地图,在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引进、生产、加工前;

  (三)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规定;

  (四)选用最新地图资料作为基础,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改现势性变化的内容;

  (五)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六)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九条;《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见***《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

  (二)示意地图出版申请报告(正式公文函,需带单位文号,原件1份);

  (三)地图编制的数据来源、说明及证明(原件1份);

  (四)《广东省地图审核申请表》(1份);

  (五)提供地图编制单位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试制纸质样图2份,电子版地图除提交数据等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相关的纸质样图;

  (七)提供立项批文依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关于规范市县级示意性地图审核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测管发〔2010〕208号)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地图审核申请表》,该表格可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www.gdlr.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放实施)。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关于规范市县级示意性地图审核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作出准予出版或者不予出版的地图审核通知书,并盖上公章。

  (一)申请人自收到批准出版地图审核通知书,正式出版、展示、登载,以及生产的地图产品上载明审图号;

  (二)在出版发行、销售前向地图审核部门报送样图备案(样品、光盘等各2份)。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核发《地图审核通知书》,其中予以批准的,核发审图号;不予批准的,核发不予批准决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审核予以批准的,申请人应在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出版。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0号  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二)《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三)《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字〔2009〕13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四)《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字〔2009〕13号);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按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五)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依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测绘资质申请表》(2份);

  (二)***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1)企业性质的测绘单位,提交营业执照;

  (2)事业性质的测绘单位,提交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1)身份证;

  (2)毕业证书;

  (3)职称资格证书;

  (4)职称聘任文件;

  (5)社保证明;

  (6)劳动合同书(企业)。

  5.测绘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1)仪器检定证书;

  (2)仪器设备证明:企业性质的测绘单位,提交仪器设备***;事业性质的测绘单位,提交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清单。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证明文件:

  (1)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的,提交认证证书;

  (2)未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的,提交《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考核表》和测绘生产、技术、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8.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证明文件:

  (1)通过档案主管部门认证认可的,提交认证认可文件;

  (2)未通过档案主管部门认证认可的,提交《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表》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文件。

  9.测绘单位住所证明:

  (1)属自有产权的,提交土地、房屋产权证;

  (2)属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

  (3)属主管部门产权的,提交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提交材料要求:

  1.一律采用A4纸规格;

  2.申请表格一律采用统一格式,表格内容采用计算机打印,有关表格可从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3.材料应编制目录和封面;

  4.封面上方填写测绘资质申报材料,下方填写单位名称及年月日;

  5.上报材料属复印件的,提交材料时,测绘单位应带齐技术人员证件、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原件,验证后原件退回。

  依据:《关于规范丁级测绘资质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粤国土资测管发〔2010〕123号)。

  六、申请表格

  《测绘资质申请表》,该表格可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www.gdlr.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放实施)。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关于规范丁级测绘资质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测绘资质核准审批决定。作出拟审批的书面决定的,需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于作出正式批准决定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并将核准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测绘管理处备案。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测绘资质核准审批决定。作出拟批准的书面决定的,需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于作出正式批准决定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依据:《关于规范丁级测绘资质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依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经审批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根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测绘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20日至28日报送年度注册的相关材料。

11号  土地复垦方案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审批。

  下列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二)《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令第592号发布)第十三条;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1部分:通则》等7项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公告(国土资源部2011年第17号公告);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批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土地复垦方案应由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编制;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土地规划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二)土地复垦方案文本、***、附表等成果必须齐全、符合要求;

  (三)土地复垦方案应当符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有关规定。

  依据:《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

  由***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并填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对确实没有土地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要作出说明。具体材料如下:

  1.报告:

  (1)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包括:报告书前言、编制总则、项目概况、土地复垦方向可行性分析、土地复垦质量要求与复垦措施、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土地复垦投资估算;土地复垦服务年限与复垦工作计划安排、土地复垦费用安排、土地复垦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内容。

  (2)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2.附图:

  (1)复垦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

  (2)复垦区土地损毁预测图原件;

  (3)复垦区体的复垦规划图原件(应体现土地复垦责任范围、总体布局及实施计划);

  (4)矿产资源赋存分布及开采工艺流程图原件(采矿项目提供);

  (5)建设项目位置图原件(建设项目提供)。

  附图应有图名、图例、比例尺、指北针、制图单位、制图人、制图时间;土地利用现状图、损毁预测图与复垦规划图的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线形工程除外),应注明乡镇名、水系以及坐标系、高程基准等。

  3.***:

  (1)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或业绩证明复印件;

  (2)项目范围拐点坐标批复文件复印件;

  (3)土地复垦义务人的土地复垦承诺书原件;

  (4)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委托函原件;

  (5)已通过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应提供相应批复文件复印件;

  (6)公众参与相关材料复印件;

  (7)相关地区近期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格材料复印件;

  (8)项目区照片及其他影像材料原件;

  (9)材料的电子光盘。

  4.不涉及土地复垦任务的情况说明原件(确实没有土地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项目提供)。

  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见***《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

  依据:TD/T1031.1-2011《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一部分:通则》。

  材料按一式10份提供(专家评审5—7人各1份),提供的纸质材料均需要加盖公章。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放实施)。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关于规范市县级示意性地图审核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测管发〔2010〕208号)。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二)管理局初审;

  (三)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审查;

  (四)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召开评审会,专家形成评审意见;

  (五)通过评审的土地复垦方案,管理局与申请人签订土地复垦资金提取和使用监管协议;

  (六)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核发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依据:《关于规范土地复垦方案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85号)。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证件:《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2号  农林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项目用地审核

  一、行政许可内容

  农林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项目用地审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令第256号发布)第十七条;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二条;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

  (二)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

  (三)开发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四)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600公顷以下,以及开发荒滩600公顷以下。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见***《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

  (二)农林开发项目单位提出的开发申报请示(原件1份);

  (三)项目开发方案及相关图件、***材料(原件1份);

  (四)项目申报表及相应地籍面积量算图、地形图(原件1份);

  (五)涉及林业、水务、滩涂围垦等有关部门的同意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放实施)。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管理局审查(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对土地权属、图斑、地类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开发方案进行论证,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作出准予开发或者不予批准开发的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国有土地使用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0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件后方可进行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开发利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3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三十条;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令第248号发布)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

  (三)《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五)《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2008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暂定资质: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见***《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下同);

  3.专职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专职技术人员调动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第二条。

  (二)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三级、四级)应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原件1份);

  6.《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行政许可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放实施)。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决定及资质证书。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无期限规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具体按照《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

  一、自然人

  (一)申请人为大陆居民应提交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现役军人可提交军官证、长期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提交护照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港澳人士应提交身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为台湾人士应提交身份证和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外国人士应提交其本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认证,不能提供的,应提供其有效护照的复印件。

  (五)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除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外(未成年的有效身份证明可为出生证或户口簿),还应提交监护权公证书和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有授权委托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者认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足以认定身份的有效证明。

  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供相应变更证明。接收的复印件,应核对原件。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国内企业法人应提交工商机关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内企业法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工商机关的变更证明。

  (二)国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提交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及复印件,或核准登记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港澳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交的身份证明应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为外文的,还应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四)台湾企业或组织提交经海基会或者海协会转递的证明文件。其名称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经转递的变更证明文件。

  (五)在国内登记注册的国外企业或组织,按国内企业法人的要求提交身份证明;国外企业或组织应提交经见证或认证的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

  (六)有授权委托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企业或组织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按规定见证或认证。

  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供相应变更证明。接收的复印件,应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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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15:56:38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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