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计算机数量程序一)(更改事项)
事项名称 | 原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类变更计算机数量 | ||||||||||
现在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计算机数量程序一) | |||||||||||
设立事项依据 | 原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令第363号)第四条、第十三条。 | ||||||||||
现在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令第363号)第四条、第八条第(七)项;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3第3点: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第45号; 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番府〔2013〕96号)***4一、省、市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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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原来 | 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
现在 | 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
处理流程 | 原来 | □受理 □初审 √审批 核准 核审 | ||||||||||
现在 | □受理 □初审 √审批 核准 核审 | |||||||||||
事项类别 | 原来 |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备案□一般业务 | ||||||||||
现在 |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备案□一般业务 | |||||||||||
审批时限 | 原来 | 法定时限:15工作日;承诺时限:15工作日 | ||||||||||
现在 | 法定时限:15工作日;承诺时限:3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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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
受理地点 | 广州市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22室区文广新局业务受理窗口 | 咨询电话 | 84612086 | |||||||||
内 部 流 程 图(原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类变更计算机数量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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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流 程 图(现在)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计算机数量程序一)审批流程图:
备注:申请人取得《同意变更计算机数量批复》后,需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计算机数量手续,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再到区文广新局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计算机数量程序二),办理变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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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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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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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番禺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令第363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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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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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安部门出具的《网络安全管理软件 安装证书》(复印件1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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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立项审核意见书》(新设立或迁址需提供此材料)(复印件1份)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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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对原件)(属自有场地的须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令第363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2.《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1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6号公布,根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第(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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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令第363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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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已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减少计算机数量不需提供第4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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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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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每台计算机的占地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不含附属用途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如办公室、洗手间、小卖部、外走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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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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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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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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