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执行巧执行——大竹法院执行干警获锦旗
近日,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四川某园林绿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欧某将一面印有为民排忧、执行神速的锦旗送予大竹法院执行局,对承办该案的执行干警为民执行、为民服务、为民排忧的优良司法作风表示感谢。
这是一起涉及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四川某园林绿化公司与四川某农业公司在2018年5月签订苗木采购合同,由园林绿化公司向农业公司提供苗木,后经双方结算并签订付款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及付款金额。四川某农业公司逾期未按付款合同支付,园林绿化公司遂起诉至法院,经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决由四川某农业公司支付货款865000元及违约金。
申请执行人于5月23日向该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执行指挥中心运用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二次流转分配给执行团队执行,该执行团队执行干警经多方努力,后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按图索骥找到被执行人在成都某建设公司有应收工程款,并于10月24日前往成都该建设公司,调查该建设公司应支付被执行人四川某农业公司多少工程款,是否已经支付等具体情况。经询问该公司具体负责人,初核该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给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当即出具扣留、提取该工程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成都某建设公司在收到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后却以双方合同还未履行完毕为由拒绝协助法院执行。执行干警凭借多年的执行工作经验,意识到协助执行义务人想规避协助执行义务,马上提出要求核实该公司与被执行人的有关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付款情况的证据材料,并责令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固定有关证据。同时,对协助执行义务人法定代表人进行释法明理,如果查实该协助而拒不协助,人民法院可以对拒不协助执行的单位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面对经验丰富、依法依规的执行干警,和考虑到拒不协助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协助执行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最终态度软化,积极配合做好调查笔录,并承诺将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将应付被执行人的44万元款项转入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
2019年11月11日,上述案款如期到账。申请执行人特意送来锦旗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