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
屏山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挂牌出让文件
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〇一九年九月
屏山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
资 料 目 录
1、挂牌出让公告
2、屏山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3、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4、竞买保证金缴款账户
5、挂牌竞买资格确认书(样本)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样本)
7、承诺书(样本)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样本)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样本)
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11、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屏山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屏国土挂〔2019〕04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屏山县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公开挂牌出让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编号 | 宗地位置 | 面 积(㎡) | 出让 方式 | 用 途 | 建 筑 容积率 | 建 筑 密度(%) | 出让期限 (年) | 起 始 价 (万元) | 竞买保证金 (万元) |
psx2017-14 | 屏山县石盘 工业集中区 | 13714 | 挂牌 | 工业用地 | ≥1.0 | ≥35% | 50 | 220 | 220 |
psx2019-08 | 屏山县江南片区 | 7213 | 挂牌 | 教育用地 | ≤1.0 | ≤45% | 50 | 325 | 325 |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申请人可以联合申请,也可以单独申请,但屏山县境内违约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挂牌出让宗地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挂牌出让文件。竞买申请人请于2019年9月15日至2019年10月10日在网站http://www.ybps.gov.cn/gsgg/挂牌出让文件。
五、报名时间及方式:竞买申请人请于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10日17:00时前,凭竞买保证金缴款凭据及挂牌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料办理报名手续,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即到账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14:00时。
六、挂牌时间:2019年9月26日9:00至2019年10月10日17:00止。
挂牌地点:屏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金沙江大道行政中心一号楼底楼)。
报价时间:挂牌期限内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节假日除外)。
报价地点:屏山县屏山镇同心街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01室。
七、挂牌加价幅度及挂牌注意事项:
1、加价幅度为10万元或10万元的整倍数。
2、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出让活动立即转为现场竞价,价高者得。
八、其他事项:本公告(屏国土挂〔2019〕04号)将同期发布于中国土地市场网、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屏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未尽事项请详见挂牌文件,以挂牌文件为准。
联系地址:屏山县屏山镇同心街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01室
联系人:凌先生,王女士
咨询电话:151****8397、135****8609
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屏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年9月6日
屏山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屏山县人民政府批准和委托,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挂牌人为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拟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
(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编号 | 宗地位置 | 面积(㎡) | 用途 | 建筑 容积率 | 建筑 密度(%) | 出让期限 (年) |
psx2017-14 | 屏山县石盘 工业集中区 | 13714 | 工业用地 | ≥1.0 | ≥35% | 50 |
psx2019-08 | 屏山县江南片区 | 7213 | 教育用地 | ≤1.0 | ≤45% | 50 |
(二)建设时间
两宗地开发建设工期均为合同约定交地之日起一年之内开工、两年之内竣工。
四、竞买资格及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竞买。竞买人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但至今违约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二)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14:00时。
Psx2017-14地块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小写)2200000元(大写:贰佰贰拾万元)。
Psx2019-08地块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小写)3250000元(大写:叁佰贰拾伍万元)。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挂牌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于2019年9月15日至2019年10月10日在网站http://www.ybps.gov.cn/gsgg/挂牌出让文件,具体包括:
(1)挂牌出让公告;
(2)挂牌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
(5)宗地规划红线图;
(6)宗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7)成交确认书;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其他相关文件;
(10)承诺书。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应于2019年9月26日9:00至2019年10月10日17:00止,到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01室提交书面申请(节假日除外),申请文件包括: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经我局财务室核实已到账);
(6)承诺书;
(7)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承诺书;
(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承诺书;
(7)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承诺书;
(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2)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承诺书;
(7)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资格审查
我局将对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认竞买人资格
(1)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并接受挂牌报价。
(2)对认定的无效申请,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按规定予以退还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五)答疑及现场踏勘
申请人对挂牌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在挂牌活动开始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我局可带领申请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六、本次挂牌出让活动有关时间
挂牌时间为10日。具体如下:
1、挂牌起始时间:2019年9月26日9:00;
2、挂牌截止时间:2019年10月10日17:00;
3、接受挂牌报价时间:挂牌期间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时(节假日除外)。
七、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
Psx2017-14地块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小写)2200000元(大写:贰佰贰拾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
Psx2019-08地块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小写)3250000元(大写:叁佰贰拾伍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
八、挂牌程序
(一)挂牌公示
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网站相关栏目公布。
(二)挂牌竞价
1、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进行报价;
2、挂牌主持人收到《挂牌竞买报价单》后,对报价单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确认;
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三)挂牌截止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在挂牌截止前将密封的挂牌底价交给挂牌主持人,挂牌主持人现场打开密封件。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1、该地块由挂牌主持人在2019年10月10日17:00主持确定挂牌截止:
2、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3、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即属于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情形,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并按下列规定确定挂牌结果:
(1)最高挂牌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成交,最高挂牌价格的出价人为竞得人;
(2)最高挂牌价格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不成交。
(四)现场竞价
现场竞价由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取得宗地挂牌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现场竞价。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
(1)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的价格。
(2)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报价,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
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加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
(五)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后,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挂牌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人与竞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出让结果公布
我局将在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屏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
九、报价规则
(一)本次挂牌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本次挂牌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挂牌主持人宣布的增价幅度。
(三)竞买人以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方式报价,《挂牌竞买报价单》一经报出,不得撤回。
(四)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五)竞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2)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4)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5)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确认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十、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挂牌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挂牌活动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申请人可到现场踏勘挂牌出让地块。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在报名时必须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我局根据挂牌出让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三)本次挂牌宗地未设有挂牌底价。
(四)竞买报价单一经提交,不可撤回。
(五)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在挂牌现场与挂牌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挂牌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挂牌人改变挂牌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六)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我局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人应当在挂牌开始前终止挂牌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挂牌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挂牌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八)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挂牌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九)挂牌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
(十)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挂牌成交价款。竞得人付清全部挂牌成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
(十一)挂牌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组织出让。
(十二)参加挂牌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三)挂牌活动在屏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挂牌交易服务费由竞得人承担,在挂牌成交后由出让人从竞买保证金中予以转扣,扣除挂牌交易费后剩余部分转作土地出让价款。挂牌出让地块成交当日,由竞得人与我局签订《成交确认书》,在十个工作日内凭《成交确认书》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四)我局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
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9月6日
竞买保证金缴款账户
以下银行为缴纳地块竞买保证金账户:
(一)户名:屏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24921 0104 000 44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山县支行。
(二)户名:屏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001 6501 0800 01001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屏山县支行。
(三)户名:屏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8815 0120 0482 43044,开户行:屏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户名:屏山县财政局,账号:2314**************5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山支行。
附: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凌先生、王女士
咨询电话:151****8397、135****8609
挂牌竞买资格确认书
:
你方提交的竞买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你方已按规定交纳了竞买保证金,所提交文件资料符合我方本次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确认你方具备参加本次Psx-宗地挂牌竞买资格。请持此《挂牌竞买资格确认书》参加我局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屏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屏山县屏山镇金沙江大道139号行政中心一号楼一楼)举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
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 月 日
挂牌竞买申请书
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我方认真审阅贵局定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公开挂牌出让PSX20 - 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并实地踏勘后,对挂牌出让文件的相关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以及地块现状无异议。我方现正式申请参加该宗地块的竞买,并愿意为此支付竞买保证金人民币万元。
若我方能够竞得该宗地块,将按下列第项(选填一项):(一)由我方作为受让人签订合同、办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二)我方在屏山注册成立新公司,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为:,法定代表人为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为,公司出资为本人独资。
若竞得该宗地块,我方保证按照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若我方在竞买活动中出现违约行为或与承诺不符的情况,我方愿意承担如下责任:取消我方的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由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没收。同时,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特此申请。
备注:请在提交文件内打√,具体需提供资料以挂牌出让文件规定为准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人承诺书□ 6、代缴竞买保证金声明□
7、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其他:
竞买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系 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名称:
账 号:
申请日期:年月日
竞买承诺书
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经认真阅读贵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我方愿意遵守挂牌出让文件有关要求和规定,对《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他挂牌出让文件均无异议,现就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我方参加该地块竞买活动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属于我方通过银行贷款、股东借款、个人借款、转贷资金、募集资金取得,而是属于自有资金。
二、我方无以下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即没有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因个人(或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行为。
三、我方保证按照规定时间签订《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保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保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约定及要求开发建设和利用土地。
若贵局发现我方存在第一、二条行为或违背上述承诺,不及时与贵局签订《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意取消我方的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由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予以没收,同时自动放弃竞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贵局另行处置。若逾期未付清土地出让价款或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和利用土地,视为我方违约,贵局有权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重新出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竞买人(签字并盖手印):
或竞买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兹证明同志,性别,身份证编号为:
,职务为,该同志现为我单位(或公司)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请将身份证复印框内)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20年月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
竞买人 |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由 竞 买 人 填 写 |
竞买宗地编号 或位置 | PSX- | |
竞买报价 (土地出让金) | 总价: 人民币小写元; 大写元。 | |
收到报价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由 挂 牌 主 持 人 填 写 |
确认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挂牌主持人 |
第 次
竞买人编号:
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在年月日至年月日屏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XXX(竞得人名称)竞得编号为Psx - 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
该标的成交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 ),总价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或土地出让价款。竞得人应于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持本《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与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按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本《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一式二份,挂牌出让人执一份,竞得人执一份。
出让人(盖章):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竞得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电子监管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Psx-)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通讯地址:屏山县屏山镇金沙江大道西段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县水务局办公楼)401室;
邮政编码:***5350;
电 话:0831-5705032、083****5033;
出让金缴款账户:
(一)开户银行:农行宜宾市屏山县支行营业部;户名:屏山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24921 0104 000 4435;
(二)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屏山县支行;户名:屏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0016501 0800 010018 。
(三)开户银行:屏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屏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88150120 0482 43044。
(四)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公司屏山支行;户名:屏山县财政局;账号:23145141 291 0000 ***53。
受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宗地编号为Psx-,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出让宗地的四至及界址点坐标另见《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1)。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
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受让人支付完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3个月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交付土地时的条件为:只完成征地补偿的现状,宗地内如涉及杆、管、线等附着物的搬迁,其工作及费用均由受让人承担;周围基础设施以签订合同时的现状为准。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五十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定金可以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即年月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支付(该宗出让土地总价款的50%)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 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壹仟捌佰元(小写1800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第十三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2)。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工业厂房及设施;
附属建筑物性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建筑总面积不小于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建筑限高以规划审定方案为准;
建筑密度不低于%;
绿地率不高于%(按国家标准计算,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实施验收);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实施验收,且不得改变用途;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详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2)。
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7%,即不超过平方米;同时,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规模的7%。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受让人应在开工、竣工后3日内向出让人书面申报,受让人未按期向出让人进行申报的,出让人可以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提交不良信用记录。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七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受让人同意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或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首次转让的,应当应全部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七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八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一条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的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实际建成的房屋建筑面积高于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实际建成的地下室也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不按经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出让人有权责令交还土地。
第三十五条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1‰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三十六条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屏山县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和***共×页整,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伍份,出让人贰份,受让人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年月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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