猜忌儿子非亲生鉴定证实别人的
一名男子怀疑孩子非亲生,为此与妻子关系恶化,他在私下做了亲子鉴定,证实了自己的判断后,将妻子告上了法庭,怒讨精神损失费。昨(26)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由妻子抚养,并由妻子给予丈夫1万元补偿金。
怀疑儿子非亲生男子起诉离婚
现年30出头的郓海,住在顺庆城区。2011年春,他经人介绍,与同城女青年梅辉认识,并于当年夏天登记结婚。第二年初,梅辉生下一个男婴,取名郓戈。然而,郓海听少数亲属讲,郓戈长得不像他,便怀疑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为此,郓海经常与梅辉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势同水火。
2014年7月,郓海悄悄将自己和郓戈的生物检材送到重庆某生物工程公司,进行DNA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支持郓海为郓戈的生物学父亲。在将检材送到该公司鉴定时,他隐瞒了郓戈的真实姓名,而使用了化名。
拿到这份鉴定报告后,郓海于2014年8月8日向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以自己精神上受到伤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判决梅辉赔偿他为郓戈支付的医疗费、抚养费4万元,以及赔偿他精神抚慰金5万元。拒重做鉴定 法院判决女方败诉
顺庆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为涉及隐私,未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郓海向法庭提交重庆某生物工程技术公司的DNA鉴定报告,欲证明郓戈并非他的亲生儿子,以及郓戈的户口簿,欲证明梅辉系婚前怀孕。
对原告郓海提供的证据,被告梅辉在质证时认为,对郓戈的户口簿无异议,但对DNA鉴定报告有异议,因为郓海在单方面进行亲子鉴定时,给郓戈使用了化名,梅辉认为鉴定报告没有载明鉴定对象为郓戈。郓海向法庭申请重新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遭到了梅辉的拒绝。
顺庆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判决:准予郓海与梅辉离婚,婚生儿子郓戈由梅辉抚养,其抚养费全部由梅辉承担,并驳回了原告郓海的其他诉讼请求。郓海不服,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充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顺庆区人民法院重审。
顺庆区人民法院重审时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下半年开始同居生活,在此期间,偶有分开生活情形,双方登记结婚前郓海已知道梅辉怀孕的事。 郓戈出生后,主要跟随梅辉的父母生活,郓海也尽了一定的抚养责任。审理中,梅辉仍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并自认为郓戈不是郓海的亲生儿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郓戈不是郓海亲生儿子的问题,虽然梅辉已经明确认可,但身份关系的确定,应依据相关证据确定,因梅辉不同意对郓戈进行亲子鉴定,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与相关判例,依法推定郓戈不是郓海的亲生儿子。11月9日,顺庆法院判决准许郓海与梅辉离婚,郓戈由梅辉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用,梅辉给予郓海补偿金100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关于欺诈性抚养及赔偿
法官说法
本案审判长斯孝昌:法学界将丈夫不知情而对妻子同婚外第三人所生子女进行抚养的行为,称为欺诈性抚养。欺诈性抚养纠纷是近几年我国发生频率较高的诉讼纠纷,目前我国没有针对欺诈性抚养的立法,近几年法学界普遍认为欺诈性抚养是一种复合型侵权行为,是对被欺诈方作为丈夫及父亲身份利益的侵害。对于欺诈性抚养诉讼纠纷中,欺诈方侵害了被欺诈方的财产权,被欺诈方要求返还,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不存在争议,全国类似判例不胜枚举。
如2012年1月,岳池县女子徐某与男青年王某开始同居生活,此后徐某仍与前男友张某藕断丝连,并在同年3月怀上了张某的孩子。同年6月,王某与徐某登记结婚。2012年12月,徐某产下一子。但王某一直怀疑小孩并非自己亲生,并要求徐某做亲子鉴定,遭到徐某的反对。2014年4月,王某起诉至岳池县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徐某返还其支付的生小孩的医疗费4000元;赔偿小孩抚养费损失5000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由徐某自行抚养,并酌定徐某返还王某抚育费7000元。
回到本案,原被告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自愿达成协议,由女方自行抚养小孩并支付男方经济补偿金1万元,法院对双方的协议予以认可,这是为了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戒,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