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河镇四措施做好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协理员配备工作
一、协理员条件及选定。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协理员必须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并热心司法行政工作。村(社区)级司法行政工作协理员实行选任制,原则上由本村调委会主任兼任,也可由村两委干部兼任,由镇党委、政府和司法所共同审查后确定。每个村、社区设立一名司法行政工作协理员,办公地点可与村、社区调委会或两委办公室合署办公。任期与村(社区)换届同步。
二、确定职责和任务。在做好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协理员还须承担协助村(社区)开展村民依法自治工作,为村(社区)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协助司法所做好本村(社区)的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参与重大疑难纠纷的调处,并对重大纠纷隐患和影响稳定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报告; 协助司法所和村(社区)开展普法依法治理等工作。
三、建立考核奖惩制度。每年初,由司法所与村(社区)级司法行政协理员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把协助开展调解纠纷、普法依法治理宣传、帮教安置、社区矫正等工作予以量化,实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连续两年不称职的予以免职。
四、加强工作督导检查。为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镇党委、镇政府将加大督查工作力度,对村(社区)级司法行政工作协理员工作开展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工作开展好的,予以表彰奖励;工作开展差的,取消评选优秀资格。司法所进行专项督导检查,考核结果在全镇范围内予以通报。(东河司法所 王宗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