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服务的通知2013年06月09日
各区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市妇女保健所,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国家医改中孕产妇保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原《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管理和特约分娩点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07]40号)即日起停止执行。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孕产妇保健服务,切实完善孕产妇保健服务均等化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和计生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加大对孕产妇保健工作领导、管理和保障力度,切实落实服务到位、管理到位、责任到位。认真贯彻实施《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意见》(沪府办发〔2011〕63号),全面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
二、各区县在辖区内不再设立流动人口孕产妇特约分娩点。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可以协调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和慈善机构等,对在本区域工作或居住,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条件的贫困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帮扶与救助。各区县应根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组织辖区助产医疗机构对本市常住人口孕产妇和流动人口孕产妇提供相同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三、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沪卫疾妇〔2012〕62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免费服务政策和医疗收费标准,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规范化、均等化和温馨化的系统保健服务。对所有高危孕产妇和危重孕产妇实施严密观察和救治,确保母婴安全和健康。
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相关机构要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特别是做好流动人口孕产妇健康教育工作,引导孕妇主动早孕建卡、孕期保健和安全分娩。通过各层面的积极宣传和良好服务,体现社会对母婴健康的关注,提高孕妇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继续会同公安等部门,在市和区县政府领导和协调下,建立有效的合作和联动工作机制。要持续和深化地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工作,特别是非法接生、非法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医疗行为,切实保障孕产妇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