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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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沪国税进[2005]4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八月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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