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等关于对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发放生活困难补贴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9〕61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保障重残无业人员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自2009年4月1日起,在本市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的同时,对重残无业人员发放生活困难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
重残无业人员生活困难补贴标准:城镇每人每月30元、农村每人每年240元(每人每月20元)。
二、资金来源
(一)重残无业人员生活困难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
(二)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根据上年度重残无业人员生活困难补贴实际发放人数提出资金预算;由区(县)财政核准后将资金划拨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按实下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民政局要加强与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沟通,指导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做好此项工作。
(一)重残无业人员生活困难补贴,由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负责统一按月发放。
(二)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按照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操作要求,做好数据录入、统计等工作。
(三)重残无业人员生活困难补贴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本年度补发的重残无业人员生活困难补贴,要在2009年11月底前一次性全部发放到位。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